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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牛拉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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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六步走辩护
更新时间:2020-10-22
侦查阶段六步走辩护






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浅议






第一步 接受案件(受案)


接受委托是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刑事辩护始于接受委托,做好受案工作是后续辩护工作的基础,与委托人的接触系战前信息搜集及战争策略初步规划,辩护律师能初步了解案件信息,大部分案件能从委托人处挖掘出较全面的可利用信息,委托人咨询律师前已通过犯罪嫌疑人本人、办案部门或亲朋好友打听过相关情况,对办案机关、关押地点及部分犯罪事实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对案件定性、走向作出初步判断,形成法律分析意见书即委托阶段法律分析意见书。实践中该法律文书几乎被忽略,实际上有两个作用:一方面会促使辩护律师较为全面的去搜集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对案件有举一反三的作用,对这类案件有宏观的把握,掌握类型化辩护方向。另一方面据笔者亲身感受,从案件外围切入结合从案件本身切入会对案件的把握更全面,从案件事实本身切入,我们往往容易忽视部分辩护要点,接触案件陷入案件本身泥潭之后,辩护律师的视野变窄,此时从外围角度固定大思维,会对后续案件办理起到宏、微观结合、思维打开、辩护全面的作用。故委托阶段法律分析意见书至关重要——委托阶段法律分析意见书











第二步 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递交法律意见书(捕前)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需要进一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其中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是最主要的途径,会见不仅能让辩护律师全面了解犯罪事实,而且还能让律师了解侦查机关大致侦查方向。辩护律师通过了解案件事实、了解侦查思维后可以提出有针对性对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递交手续、与侦查员沟通了解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补充会见事实不足。通过第一次会见及与侦查员沟通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了解足够出具一份完整的捕前法律意见书递交侦查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等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同时应该单独出具一份正式的捕前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两份文书递交目的有二,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理清侦查理论障碍,方便侦查员作有利于嫌疑人的处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促使侦查员审查嫌疑人的行为定性、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羁押期限、社会危险性等情节。两份文书从不同的角度让侦查人员去关注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及事实,从而起到有效辩护作用。众所周知刑事诉讼越往后,介入的主体越多,介入的因素越复杂,案件处理阻力越大。所以,及时的法律意见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尤为关键。——捕前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第三步 捕前二次辩护(捕前)


确实符合法定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辩护律师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应当向侦查机关出具不予呈报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笔者命名为捕前二次辩护意见,内容较之前的法律意见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有交叉有新增,案件可能随时变化,作为辩护律师,并非案件的亲身经历者,以“钉钉子”的精神去突破,奇迹会发生。从人性的角度,反复的沟通更能引起关注,反复沟通更能体现律师的敬业,敬业也能起到积极的办案效果,惊喜源自于不屑的努力,所以不予呈报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有效辩护中是不可或缺的。——不予呈报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第四步 逮捕阶段辩护(捕中)

拘留期满后案件会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逮捕期限为七日,审查逮捕期间人民检察院主要进行三项工作:第一阅卷,侦查机关在拘留期内已经收集了大量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需要消化;第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虽然法律对应当讯问情形进行列举式罗列,但实践中,承办检察官一般都会面对面讯问嫌疑人;第三讨论、汇报、送达。这三项工作需在七日内完成,包含法定节假日,时间紧迫。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逮捕达不到审查起诉的细致,由于时间关系,一般都会用尽7日。工作量大时间紧的特点使得审查逮捕工作呈现出了一定的规律,辩护律师可相应应对,人民检察院大致在审查逮捕的第1-4天会进行阅卷工作,此时是辩护律师的最佳会见期,告知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流程和查漏补缺案件事实。大致在第4-6天,人民检察院会进行讯问工作,此时辩护律师可以初步跟人民检察官交换意见并完成审查逮捕阶段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若在交换意见中人民检察官尚未完成讯问工作或者辩护律师发现新的问题,可以对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大致在第6-7天,人民检察院会讨论案件并出结果,辩护律师可以跟检察官再次沟通并提出新意见供讨论参考。出结果后,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律师应当在公安机关送达逮捕通知后做好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安抚工作,若不批准逮捕,应当接洽好变更强制措施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捕中辩护的以上时间节点并非绝对,需要辩护律师在具体的案件中把握,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节假日安排做好辩护调整,审查逮捕阶段给予辩护律师的时间也很紧迫,不能出现差错,若案件极为简单,检察官一天就能完成工作,所以在时间的把握上得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若遇节假日,人民检察院可能也会加班加点,在节假日前一天完成工作并送达,遇到节假日辩护律师对时间节点的把控应特殊化。所以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间,争取有效辩护,只知具体实体内容不知程序把握,会极大损害嫌疑人利益。这期间需紧绷神经,加强沟通避免在检察官尚未了解案件而去无效沟通或出结果再去沟通,错过沟通最佳时间。总之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是一份必备法律文书,可以讲是整个刑事侦查阶段辩护中最关键的环节。——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第五步 羁押必要性审查(捕后)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案件会被送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继续搜集证据,一般两个月内结束侦查。此时辩护律师直接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侦查机关再立马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得考虑我国司法机关的基本关系,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中从互相配合的角度,人民检察院对强制措施的决定,公安机关不会轻易变更。辩护律师应换种方式,转而继续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会根据申请通过调阅、讯问、走访等方式审查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认为不必羁押的检察院会向侦查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此时辩护律师再递交撤案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则顺理成章。人民检察院有指标,一定程度上律师可以推动完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六步 捕后二次辩护(捕后)


逮捕后,侦查机关一般会讯问嫌疑人两次,辩护律师的工作也应跟侦查机关工作对应,第一次讯问是向嫌疑人送达逮捕文书,辩护律师应及时会见嫌疑人,做好安抚工作的同时讲解逮捕的法律效力及捕后相关辩护事宜。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会装订卷宗,移送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制部门重点审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标准、证明力,总体把握案件起诉标准,把关案件质量,所以第二次讯问由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办案民警进行,会告知嫌疑人移送起诉和审查案件的合法性、全面性。其他讯问视需要而定。对于辩护人来讲又是一次发表意见的机会,辩护律师可以有针对性的递交一份不予呈报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若此前未递交过取保候审申请或者取保申请可能未附卷,此时递交也是比较聪明的做法,侦查机关自我监督阶段往往更容易接受不同的声音,此时递交文书效果也不错。——不予呈报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











综上,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可以六步走。我国刑事辩护发展至今,已经比较完善,传统的辩护思维逐步被摒弃。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侦查阶段的会见需要侦查机关批准,辩护难度大,若不让会见或者拖延审批会见,有效辩护成为天方夜谭,自新刑事诉讼法出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已无障碍,可以与嫌疑人有效沟通,可以对案件的状态、走向结合辩护经验进行把握,能实现有效辩护。刑事辩护的特点也要求我们辩护律师需要改变观念,将辩护重心前移,从两院工作报告中可知,约百分之七十以上恢复自由的嫌疑人是在侦查阶段被释放的,从概率的角度也要求辩护重心前移,事实上,部分案件处于两难的状态,若辩护律师能够提出专业的足够消除办案机关顾虑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的处理是极为有益的,另外这也是辩护律师的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需要侦查阶段实现有效辩护。所以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把辩护工作做细做扎实。传统的交份手续、会见一次就完成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辩护方式已过时。最后本文中六步走辩护并非确定化流程,只是一般性总结,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使用,部分案件可能七步走、八步走,甚至更多,部分案件也有可能只需两三步,视情况而定。以上意见供与律师同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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