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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司机驶离现场为由拒赔,法院判赔
更新时间:2020-10-20

  2018年7月5日,李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杨某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驶离现场。杨某强在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月28日出院。杨某强伤情经鉴定,面部皮肤损伤为八级伤残;左腕关节损伤为九级伤残;腹部小肠损伤为十级伤残。

  经事故科认定,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强无责任。

  庭审中,李某称,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知情。由于其驾驶的车辆是贺某挂靠在汽运公司的,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驾驶员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存在逃逸情形,遂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将免责条款明确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且其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所规定的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免责,从事故认定书来看,并未认定被告李某系事故后逃逸;另从庭审情况以及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对车上导游及几名游客的询问笔录)综合来看,也能够证明被告李某不存在主观逃逸或者恶意逃离的故意,故对保险公司的的辩称,中站区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遂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贺某负担,被告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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