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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娟律师
陕西
从业15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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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财富传承专题(六)
更新时间:2020-10-15

六、公证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当然,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那么有些人会立几份遗嘱,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重新办理一份公证遗嘱才能进行更改。因为根据继承法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条规定,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为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案例: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法律效力

张某在丧偶后又再婚,再婚时有一套婚前房产。婚后,张某突然患病,“续弦”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张某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自己书写,也签上了名字和日期,声明在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均归老伴所有。

此后,张某久病在床,老伴却逐渐变了态度,不再如往日那般体贴关怀。张某的儿子获知后,就将其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张某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

但在儿子家居住期间,张某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

弥留之际,张某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女儿。张某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法律分析: 本案中出现三份遗嘱,这三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涉及三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且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同遗嘱的效力有所区别,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上述三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合法有效。张某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但根据明年元旦生效的《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同时立有数份遗嘱,且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以最后一份遗嘱本案中口头遗嘱内容为准继承,也就是遗产由张某的女儿继承。

法律提示: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在场,不得代理可以去公证机构办理,也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西安目前涉及房产等其他财产的公证遗嘱收费2000元左右;

2、另外根据公证机构建议办理公证遗嘱时,如果立遗嘱人是老人且年纪较大,比如60岁以上或不足60岁但身体情况欠佳,最好近亲属都能在场,而且需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表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避免以后产生行为能力方面纠纷;

3、公证遗嘱应当至少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5根据现行《继承法》如立了公证遗嘱后想变更遗嘱内容,应撤销原先的公证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订立一份新的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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