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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启明律师
湖南-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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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也要受刑罚
更新时间:2012-05-09

传授犯罪方法也要受刑罚
[案例] 2009年8月份,钟某经人介绍在广东汕头市的女老板杨某处做事,由杨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可以复制银行卡设备的信息,并把钟某的手机号码也登在网络上,然后由钟某化名为"王老板"或"五哥"与来电要货的人联系,并负责约定交易地点、设备价格,观察货主有无可疑情况后,报告杨某,杨某再通知其雇请的姜某,由姜某负责送货和教买方如何安装设备,由钟某某到交易地点教会买方如何复制银行卡。经演示成功后,钟某负责进行交易收取货款,再由杨某派人将钱取走。2009年8月份的一天,钟某、姜某、钟某某三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的"虹泰宾馆"内,将一套可以复制银行卡设备包括一个卡塑料模具、一个数据采集器、一个磁卡读写器、一个摄像头、一根数据连接线、一个数据采集器的光盘和二十张空白卡卖给了双峰县蛇形山镇某村的王某,并教会王某如何安装和使用的方法,得赃款7000元。2009年9月7日,王某在双峰县走马街镇正准备将设备安装到走马街开发区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时被双峰县公安局巡逻干警当抓获。9月11日,王某带着公安干警在汕头市的连花宾馆帮助抓获钟某、姜某、钟某某三人。后来,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姜某、钟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以案说法] 钟某、姜某、钟某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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