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许明卉律师
安徽-滁州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2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二)
更新时间:2020-09-29

典型案例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二)

2020-05-08 12: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4月30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州息烽大鹰田2企业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等十个案件入选。

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金额超过29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综合考虑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生态环境部最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为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州息烽大鹰田2企业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深圳某企业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上海奉贤区张某等5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违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包括赔偿磋商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程序、第三方调解组织主持磋商、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简易案件的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不成提起诉讼等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多数为本行政区域内较早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对于指导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和污染企业逐步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案例六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6日23时许,因受连日强降雨影响,位于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屋场坪村的某矿冶有限公司屋场坪锡矿尾矿库排水竖井上部坍塌,尾矿库内积水及部分尾矿经排水涵洞下泄,事件造成杨家河部分河堤被洪水冲塌,沿岸1377亩农田菜地、林地和荒地被洪水尾矿淹没,部分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影响,下游部分重金属治理工程被冲毁,杨家河和武水河砷浓度超标。郴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

磋商结果

处置工作组多次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磋商,就赔偿金分配和修复工作达成一致,赔偿金总额为1568.7万元。截至2019年6月,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已完成,共修复农用地1377亩,清理河道、修复河道护壁与河堤护坡15660立方米,固化河道淤泥及废渣6000立方米,开展河道两岸绿化工程23847立方米,对3口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水井进行清洗和抽出处理,并对水井水质进行跟踪监测。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二是委托第三方编制修复方案,并确定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分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土壤修复工程和饮用水源保障 3 个部分,力求达到最佳修复效果。三是明确修复过程采取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相关区县具体负责的方式,资金由企业按修复方案直接拨付到相关区县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专家点评

本案是湖南省境内影响较大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郴州市两县一区。

郴州市人民政府在本案应急处置阶段即成立由生态环境、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处置工作组,与鉴定评估机构联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应急处置与损害评估联动有助于保证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此外,本案件积极探索了市政府牵头,两县一区政府负责落实修复责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模式,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复旦大学 张梓太)

案例七深圳某企业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深圳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外市政管网观察井下层有水泥管流出含重金属的废水。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挖掘,发现此处雨水管道周边土壤有淡黄色废水渗出,经监测,渗出废水总铬浓度为2060毫克/升,六价铬浓度为2010毫克/升。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利用水质溯源技术,排查废水污染来源,判断出废水来源于该企业生产车间。

经鉴定评估,此次事件受到污染的土壤总面积 2189 平方米,土壤总方量为8754立方米,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总方量为122立方米。

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 1400 万元。

2018年8月,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0 万元,吊销其排污许可证。2018年10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该企业两名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各10个月,处罚金各5万元。

磋商结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进行磋商,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染地块开展自行修复,并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同时加强排查和整改, 确保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达标排放。目前,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已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评审通过。赔偿义务人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期限和目标,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溯源执法发现的涉重金属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运用溯源技术开展环境监管执法,通过分析比对积存废水与企业原水水质,排查废水来源,快速锁定排污主体。二是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本案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等手段,给违法企业戴上“紧箍咒”。三是推动在监管执法环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工作机制,确定了筛查标准、筛查流程和筛查责任分工,将筛查工作前置。

专家点评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推进了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的完善。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工作方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联合会商制度,促进了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展开;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创新案件筛查工作机制,制定了筛查制度,确保了集中力量办理重大案件;强化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追究,为构建“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借鉴经验。

通过本案的办理,可以看到,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总计110万元,而其承担的赔偿金额高达1400万元,违法成本提高十多倍,不仅有助于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而且将对潜在违法者产生极大震摄,切实践行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中国政法大学 于文轩)

案例八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某项目地块东侧月亮湖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通过两个非法排污口直接将大量生活污水排入月亮湖,致使湖体水质超标。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调查勘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建议采取异位处理、清淤、清水替换和生态系统重建的方式进行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9万元。

磋商结果

2019年10月9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征询对方意见。2019年10月11日,赔偿义务人书面回复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根据意见书要求,赔偿义务人要将湖体水生生态系统重建,水质达到景观用水要求的地表水IV类水质标准。目前,修复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预计2020年8月竣工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安徽省首例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省生态环境厅积极介入、全程指导、协调专业机构,及时开展鉴定评估。二是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数额小、无争议的实际情况,探索创新了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达到及时有效修复的目的,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本案中,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作为,及时开展调查,根据本省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根据专家提出的环境修复意见,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由于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性和广泛性等原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时间周期长、成本费用高是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本案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探索有助于破解鉴定评估“费用高”的问题, 并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本案赔偿义务人以异位处理、清淤、清水替换和生态系统重建的方式开展修复,为同类型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提供了借鉴。(中国政法大学 于文轩)

案例九上海奉贤区张某等 5 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沪芦高速西侧断头沟和河浜发现大量偷倒的工业和建筑垃圾,且垃圾倾倒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奉贤区四团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对现场垃圾进行了初步现场评估,倾倒区域A地块长约39.5米,宽约21米,高约1.5米;B 地块长约44米,宽约31米,高约1.5米;A、B两个区域垃圾倾倒总量共计约1800吨,其中70%为一般工业垃圾,30%为建筑垃圾。经调查和专业机构评估,共倾倒垃圾100余车,占地面积近2000平方米,污染

清除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 400 万元。

磋商结果

2018年12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开展索赔具体工作。在磋商组织方式上,为进一步保证公平,提高沟通效率,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奉贤区四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在修复方式上,为切实落实修复责任,强化修复监督,约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修复,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如赔偿义务人未按要求完成修复,保证金将由属地政府用于代为组织开展修复工作。经过充分沟通,2019年1月,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与5名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确定了

损害事实、责任范围及履约方式,规定由赔偿义务人在2019年8月30 日前完成修复,并先行支付履约保证金。

协议签订以后,赔偿义务人根据协议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垃圾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会同绿化市容等部门进行监督。目前,受损地块的清挖和垃圾分类处置等相关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并通过评估论证。

典型意义

本案在全面、及时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本案中,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生态环境,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情况缴纳履约保证金。二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本案在刑事责任追究中将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考量要素。三是强化修复监督。本案在调查、磋商、修复过程中,始终坚持修复为本的理念,并依托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索赔和修复监督。修复过程中,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对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属地政府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有效地保障了修复责任的落实。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亮点有三:

一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环境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统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在先,刑事诉讼判决在后,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赔偿义务人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二是本案在磋商过程中试行了履约保证金制度,赔偿义务人支付保证金,如未按时完成修复工作,保证金将用于修复,以保障赔偿协议的履行。

三是本案首探“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赔偿义务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强化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大学 汪劲)

案例十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非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先后于2007年、2008年擅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街道云竹路厂区外修建2个沉淀池,未采取防渗措施,泥浆水长期渗漏造成厂区外北侧山坡下12000 平方米农田受到污染。2018年以来,该企业违法倾倒罐车清洗水和泥浆导致厂区外北侧山坡400平方米土壤硬化板结。2019年4月4日,该企业擅自将山坡下泥浆水形成的水塘掘开,泥浆水外泄导致坡下2000平方米农田受到污染。经鉴定评估,14400平方米农田表土流失和板结,土地裸土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48.2万元。

磋商结果

2019年7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两江分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召开磋商会议。会上双方就对受损土地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及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协议。

2019年10月,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清理污染物4.05万立方米,复绿土地1.32万平方米;向财政专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损失13.1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9.5万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10万元。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修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财政预算保障有力,鉴定评估及时开展。两江分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预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鉴定评估费用得到保证。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磋商顺利进行。本案中赔偿义务人曾以已受到行政处罚又面临刑事追责、担心作为上市企业影响企业形象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磋商前,两江分局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告知企业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将提交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检察机关依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的意见》发送检察建议书,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促进修复取得实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组织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到修复现场查看,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让人民群众亲身体验生态环境修复取得的实效,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比如在案例线索移交和索赔工作的具体分工等方面“团结各种力量”,建立良性协作机制将极大促进工作顺利开展。本案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部门的良好互动,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动。

一是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衔接。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向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送了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将赔偿案件的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有效衔接。

二是充分体现了部门联动的作用,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两江分局与自然资源、城管、公安、检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均进行了立案查处,及时督促整改;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