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私营企业的人,往往通过与他人的联合出资来组成合伙或法人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实务中,由其中一个出资人来代表企业或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要排除信任障碍,必然将经营状况,不能仅为直接经营管理人所知,而且要为所有出资人所知道、所控的法律机制,否则企业很难长期存续下去。而企业的经营方向受限于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忠诚、谋私的品德。人与人之间总会产生隔阂、误解、不满等情感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维持和发展。现实中,好多私营企业出资人因不和、独断等情由,出现很多企业因此倒闭的现象。
有案例表现在直接经营管理人的出资者谋私,中饱私囊,使企业倒闭的情形。例如俩表兄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具体经营由表兄掌控,而这个表兄利用管理优势,即产生的费用尽量往公司报销,将公司业绩与其关联个体工商户挂勾牟利。结果公司设立不到半年,这二个有亲戚关系的出资人为此事官司打了将近二年。
又如案例,设立企业的出资人共同聘用职业经理,由他管理,但这个职业经理人,不忠诚地行使职责,泄露企业内部资料并在同类公司兼职,又利用公司名义篡夺科技荣誉进行谋私。虽然这个经理人被公司开除,但是这个经理还是将企业告上仲裁庭,反主张其相关权益。
这二个简单案例中发生事实,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和披露义务,尚不足以切实维护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正当权益。企业要证明其中出资人有中饱私囊,或聘用的经理人有损害企业谋私行为,都很难的。除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般讲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使让第三方审计账本,若没有建立完整的账本情况,无法让没有任何权力的第三方来审计好糊涂账。私人企业,会计账往往很不完整,甚至建阴阳式二本账呢。
一般常规而言,法院等中立机关,都不愿介入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及其财务利益纠纷,因为它们也无法弄清其中缘由。
所以,民间有这样的认识:合股办企业,是很难办好的;亲兄弟,也会为经济反目成仇;外聘人才也不可靠。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者即使在同一企业处上班工作,如果他没有参与有效管理,无法发现直接管理人有无损害企业来谋私行为的证据。
我们从法律实务而言,从采取原始证据去发现和追求的原始事实角度,来评断企业经营管理人是否正常履职,行为是否符合企业宗旨和目的。如果企业中出现有收支平衡的帐目,但有的问题却也有说不清的境遇,此时该如何处理。如果经营管理人只要不让其他出资人知情,或知情的信息较为抽象,掩盖住可能要被发现舞弊的情况,那么其他利益人是无能为力的。正因为这样的法律对追求事实本相的规则不完善,使企业经营规模往往在个体工商户、家族企业范围内打转转,不敢在大型化扩张式发展。这无不与企业经营管理中对出现对事实的争议时,与法律规定的事实认知构成牵连。所以,追求客观事实主义的法律保障机制下,法律对此也是很无能为力的。
如果对企业有无被经营管理者利用职务上便利进行私吞利益的判断,让其他异议的利益人寻找有无不当谋私的事实,从立法上改变为由经营管理人向其他所有的出资人汇报企业信息的责任上进行判断,作为确认管理便宜人有无履行好职责的依据,并让管理者据此完成义务的行为负举证证明,那么没有参与管理的出资人出资安全担忧可就此消除。如此,经营管理人表达对企业忠诚构建责任推断制,可作为分清责任界线。
笔者在这里设定的"责任推断制"含义,是指经营管理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期间有向企业出资人提拱书面汇报义务,若没有相应的书面汇报项目而出现企业负利益后果,除有信服证据以外,由经营管理人负责赔偿,甚至负刑事责任。书面汇报可界定一个时间段,比如每月将含客户信息的经营书面报表、银行存款对账单等会计资料交付给没有参与经营的管理人,或必须让所有出资人书面签收相关信息资料权利。设定一个经营管理人的责任推断制,不仅要构建和设立规范依据,而且在法律上有必要评判的程序机制。即倘若对企业信息在汇报中出现争执,可由法庭居中裁决。我们假设一个案例:股东甲和股东乙共同出资设立了某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甲股东利用其管理之便,垄断经营信息,进行不当谋私,对此乙股东有异议,要求甲股东出示相关的经营信息,说明其履职的正当性,而甲股东收到的企业经营信息以仍不够清晰为由,提起诉讼,让法庭评价告知相应经营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准确。那么这样,不仅仅可解决出资人对企业完整的知情权问题,而且解决还直接经营管理人有表达其对企业忠诚的告知义务形式。如果经营管理人遗漏企业信息的告知项目,而出现相关的企业负利益现象,可推断直接管理人担责,但除有信服证据除外。
设定推断责任制的规范可在企业的合伙协议、或组织章程,或在劳动合同中确立,同时应该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法给予立法,得到法律确认的有效性保障。只要出现上述推断结果,仍然不能够合理解释,法律可让经营管理人汇报义务人承担不尽责的责任,后果严重的,应纳入刑事责任追究。
披露企业信息完整性和正确性建立在汇报程序上,作为经营管理人对企业责任的事实根据,从而使有责任放矢,分清责任界线。这样既可以不给管理人不当谋私空间,又可消除出资人对资金安全担忧,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大的资金动力。(作者郑建荣)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