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孔祥伟律师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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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案件庭审笔录
更新时间:2020-09-22

庭 审 笔 录

时间:二○二○年七月十三日九时三十一分至十二时十分

地点:第五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4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判 长 姜燕

人民陪审员 洪德峰

人民陪审员 洪俊建

书记员:王某元

庭前准备:书记员查明公诉人、被告人已经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吸烟、进食;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擅自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行为人实施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审判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到庭,现在开庭。被告人许某亮,你有没有其它名字、今年多大、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许某亮:没有,男,198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某街道某村某组32号。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许某亮:没有。

审判长:这次因为何事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刑事拘留?

许某亮: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开庭传票你收到没有?

许某亮: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许某亮:起诉书是2020年2月20日收到的,传票是2020年7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收到没有?

许某亮:收到了,2020年 3月13日收到的。

审判长:附带民事部分是否同意放弃答辩举证期限?是否同意今天开庭?

许某亮:同意放弃,同意今天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程某维取下口罩,待法庭核实你的身份,被告人有无其他名字、性别(再戴上口罩)、出生时间、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

程某维:没有其他名字,女,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某镇某村某组22号。

审判长:是否是中共党员?

程某维:不是的。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程某维:没有。

审判长:这次因为何事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刑事拘留?

程某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本院的开庭传票有无收到?

程某维:起诉书是2020年2月21日收到的,传票是2020年7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朱某生,男,汉族,1958年生,住如皋市某镇某村某组15号,身份证号码320622************。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本院的开庭传票你收到没有?

朱某生: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朱某生:2020年7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附带民事部分是否同意放弃举证期限?是否同意今天开庭?

朱某生:同意。

审判长:如皋市人民法院现在依法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敲诈勒索一案。为防控疫情,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辩护人在本院第五刑事审判法庭、被告人许某亮在如皋市看守所远程视频审理室、被告人程某维在南通市看守所远程视频审理室共同参与庭审,本案审理中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合并审理,本案因不可抗力于2020年3月18日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7月9日恢复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姜燕(摘下口罩,再戴上)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洪德峰、洪俊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姚婷婷参与本案辅助工作,书记员王某元(摘下口罩,再戴上)担任法庭记录。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志刚(摘下口罩,再戴上)、检察官助理王四齐(摘下口罩,再戴上)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许某亮的委托,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孔祥伟律师出庭为其进行辩护。(以下简称辩护1)

受被告人程某维的委托,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李晓霞律师出庭为其进行辩护。(以下简称辩护2)

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生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原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朱某生听清了没有?

许某亮:听清楚了。

程某维:听清楚了。

朱某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是否申请回避?

许某亮:不申请。

程某维: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1:不申请。

辩护2:不申请。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朱某生:不申请。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皋检一部诉刑诉(2020)9号起诉书。

审判长: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朱某生:(宣读附带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49736.39元。2、为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审判长: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宣读的附带民事诉状你听到没有?与之前送达给你们的是否一致?

许某亮:听到了,一致的。

程某维:听到了,一致的。

审判长:现就刑事部分进行审理。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起诉书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是不是事实,有无异议?

许某亮:没有异议。

程某维:没有异议。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是不是事实?

许某亮:是事实。

程某维:是事实。

审判长:在审查起诉阶段许某亮、程某维有无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许某亮:签署了。

程某维:签署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人:宣读具结书。

审判长:是否认罪认罚?

许某亮:认罪认罚。

程某维:认罪认罚。

审判长:具结书是否是你们自愿签的?

许某亮:是的。

程某维:是的。

审判长:有无律师在场?

许某亮:有的。

程某维:有的。

审判长:是否清楚认罪认罚的内容、法律后果是否清楚?

许某亮:清楚。

程某维: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是否清楚?

许某亮:清楚。

程某维:清楚。

审判长:今天当庭许某亮、程某维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许某亮:自愿认罪认罚。

程某维:自愿认罪认罚。

审判长:刚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宣读的附带民事诉状你听到没有?

许某亮:听到了,没有意见。

程某维:听到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就刑事部分进行调查。下面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许某亮?

公诉人:你之前在审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许某亮:是事实。

公诉人: 简述一下事情经过。你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要来的?

许某亮:我看程某维的手机知道的,看到他们的聊天记录。当时我就在程某维住的地方,我看到程某维跟朱某生的聊天内容,我生气了,就出去了。

公诉人:你之前交代的说程某维说有人要来,让你出去的?

许某亮:程某维告诉我说有个人要来,让我不要走远。

公诉人:程某维跟你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许某亮:有个男的要来让我不要走远,时间长了防止他图谋不轨让我上去。

公诉人:你跟程某维是什么关系?

许某亮:朋友。

公诉人:你当天晚上是住在哪里的?

许某亮:万林名都城,就是程某维住的地方。

公诉人: 你既然知道有个男的要来,你为什么要下去?

许某亮:因为有聊天记录,只知道有个男的要来,我看到后生气了,跟程某维吵了一架,但我具体不知道是哪个。

公诉人:程某维有没有提钱的事情?她是不是缺钱?

许某亮:月底要还信用卡。

公诉人: 这个男的来会给钱给她吗?

许某亮:具体我也不知道,后来我就下楼了。我下去的时候就已经看到朱某生了。

公诉人:你既然看到了朱某生,为什么不上楼?

许某亮:我到现在才知道那个人叫朱某生,当时不认识他。不知道上去的人是到程某维住处去的。

公诉人:你在楼下等了多久?

许某亮:半个多小时。

公诉人:你为什么又上去了?

许某亮:程某维说的怕别人对她图谋不轨,让我过段时间就上去。

公诉人:你上去之后看到了什么?

许某亮:朱某生穿着短裤在床上,程某维在卫生间。

公诉人:你既然看到手机短信知道程某维和朱某生暧昧,你为什么同意程某维让这个人来住的地方?

许某亮:具体我也不知道她在跟谁聊天。

公诉人:是不是知道有个男的要来?

许某亮:上面没有说。

公诉人:你上去之后看到朱某生穿着短裤,然后怎么做的?

许某亮:我非常恼火,就打了朱某生。

公诉人:你怎么打的?

许某亮:先用手打的,后来他打我,两个人就拉扯,打起来了。

公诉人:你有没有拿knife

许某亮:程某维出来了,我打了程某维一下,顺势拿了把knife

公诉人:你拿knife做什么的?

许某亮:吓唬朱某生的。

公诉人:后来怎么提到赔钱的事情的?

许某亮:朱某生跟我说别打了,他用钱解决,他说给一万,我说给十万也不要。

公诉人:后来怎么谈到三万?

许某亮:床坏了,有赔床的钱,卫生间的门也坏了,我也受伤了,一样东西一万。

公诉人:你的床跟卫生间损坏修了多少钱,你心里有没有数?

许某亮:我也不知道。

公诉人:床、卫生间是不是你的?

许某亮:是程某维租的。

公诉人:你十万都不要,怎么要了三万?

许某亮:是朱某生说的。

公诉人:钱给了谁?

许某亮:钱转给了程某维。

公诉人:你之前说床脏了,现在说床坏了,怎么就坏了呢?

许某亮:在床边上打架床角弯了。具体损坏多少钱我心里没数,一样一万元。

公诉人:后来朱某生怎么会给钱的?

许某亮:他提出来给钱的。

公诉人:被告人许某亮,你今天的认罪态度非常差,朱某生是自愿给你三万元的吗?你是否知道现在在庭审?进行认罪认罚的法律释明。你如果不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坦白和认罪认罚都不能认定。

许某亮:我没说他自愿给我的。

公诉人:当时朱某生为什么给钱?

许某亮:两个人打架把床跟门弄坏了,还有他打伤我了,赔偿给我的。

公诉人:你也把人家打伤了,你怎么不赔偿朱某生的?你现在是否还是坚持朱某生是自愿把3万元给你的?

许某亮:反正我是认罪认罚的,我不知道他是不是自愿给我的,我没有敲诈他。

公诉人:按照你说的你都不构成犯罪,你认什么罪?你有没有吓唬他?

许某亮:我当时没有理解我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现在明白了。

公诉人:朱某生为什么给钱?

许某亮:我打他的,吓唬他要告诉他家里,要报警。

公诉人:他应不应该给3万元?

许某亮:不应该。

公诉人:你不是说他是赔偿你的?

许某亮:当时是一个不正当的理由。

公诉人:你跟程某维是什么关系?

许某亮:男女朋友。

公诉人:你有没有老婆?

许某亮:有的。

公诉人:你看程某维手机知道她要跟其他人见面,你看到的是什么内容?

许某亮: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具体内容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生不生气?

许某亮:生气的,就是因为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我生气。

公诉人:你是同意她跟别人暧昧还是不同意?

许某亮:肯定不同意。

公诉人:你怎么会同意她跟这个人见面?

许某亮:大体意思就是说有人来找她,让我回避。

公诉人:为什么你要回避?

许某亮:平时也有人来找程某维办证。

公诉人:你说的是找她聊天的人要来找她,怎么又扯到办证的人?

许某亮:我回避是因为她说的有人来找她,让我不要走远了,如果时间长了让我上去。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回避?

许某亮:程某维没有明说,她没说你在这儿还是不在这儿。

公诉人:你是如何理解的?

许某亮:我觉得是来要债的。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当时跟程某维聊微信的男的要来见她?

许某亮: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之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说的9月底你看到程某维和老头的聊天记录,老头要来我们家,程某维正好要还钱,老头刚好要来家里,正好给点钱给她,让我出去的不要走远,这是不是事实?

许某亮:是的。

公诉人:侦查阶段的供述你是否认可?

许某亮:认可的。我补充一点关于这件事上我理解的和法律上的认定是有偏差的,公诉人问的问题有些我没有明白。

公诉人:钱有没有退?

许某亮:退了。

公诉人:有没有赔偿?

许某亮:我不知道。

公诉人:现在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你是否愿意赔偿?

许某亮:愿意。

公诉人:你是如何归案的?

许某亮:公安打电话给我的,在住的地方被抓的。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提问?

辩护1:许某亮,你与朱某生发生肢体冲突时你打了他,他有无打你?

许某亮:他咬我的,我受伤了。

辩护1:你进门的时候看到朱某生穿的什么衣服?

许某亮:上身没穿衣服,下身穿了一条短裤。

辩护1:程某维当时在做什么?

许某亮:在卫生间。不清楚在做什么。

辩护2:9.29下午你知不知道是朱某生主动找程某维,还是程某维找朱某生?

许某亮:事后我问程某维的是朱某生主动的。

辩护2:那段时间程某维是不是有信用卡需要还款?

许某亮:是的。

辩护2:除了有信用卡还款之外,其他有无欠款需要还?

许某亮:好像有的,她说过的。

辩护2:程某维有无离婚?是不是单身?

许某亮:单身。

审判长:许某亮,朱某生给你的3万元到底是什么钱?

许某亮:我敲诈勒索的钱。

审判长:是赔偿你的财物损失的钱,还是他跟程某维约会你提出来的协商的结果?

许某亮:主要是他跟程某维约会我生气要的钱。

审判长:你在楼下等待的时候中途有无打过电话给程某维?

许某亮:没有。

审判长:程某维让你下去,你说的图谋不轨,是程某维跟你说的吗?

许某亮:是的。

审判长:程某维说如果来的人图谋不轨,时间长了让你上去,你怎么理解这句话?

许某亮:我怕去的人强奸或者对她做其他事情。

审判长:程某维让你下去之前有无提到向来的人弄点钱?

许某亮:没有说。

审判长:现在对你进行禁言禁听,对被告人程某维进行讯问。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是否属实?

程某维:属实。

公诉人:你是如何想起来敲诈他钱的?

程某维:因为我当时缺钱。

公诉人:你怎么想起用这个手段?

程某维:跟别人学的。

公诉人:是不是因为孙某的事情?

程某维:是的。

公诉人:案发当天许某亮为什么出门?

程某维:我让他出去的,让他过十分钟再回来。

公诉人:你怎么说的?

程某维:我让他先出去,他问我为什么出去,我半推他到门口,我说有个人要来,让他十分钟后再来。

公诉人:你说这话是什么意思?

程某维:我就想以这种方式弄点钱。

公诉人:谁来捉奸?

程某维:许某亮,他应该理解我的意思了,在一起很长时间了,大家都了解对方。

公诉人:许某亮是不是这样做的?

程某维:是的。

公诉人:他是否知道谁来?

程某维:不知道,我告诉他有个男的要来,他问的时候我就半推他出门了。

公诉人:你有无跟他提你缺钱的事情?

程某维:提过的,他跟我说他身上有点钱可以给我,我说不用了。

公诉人:你是不是就是让他捉奸向来的人要钱?

程某维:我没有明说,他应该知道。

公诉人:许某亮有无说在严打这个事情?

程某维:说的。

公诉人:被害人上楼之后你们怎么做的?

程某维:具体我已经忘记了,当时我说的都是如实回答的。

公诉人:被害人有无去洗澡?

程某维:去了,他洗完我去洗澡的,是真的洗澡的。

公诉人:你是否愿意跟被害人发生关系?

程某维:不愿意。

公诉人:许某亮上来后做了什么?

程某维:抽了朱某生两巴掌,朱某生跟他扭打在一起,我去拉的。许某亮说被害人睡了这个床让他赔偿。

公诉人:许某亮有无拿knife

程某维:拿了。

公诉人:拿了做什么的?是要钱之前还是之后?

程某维:我忘记了,之前我说的都是如实回答的。

公诉人:许某亮拿knife你怎么做的?

程某维:我把knife抢了。

公诉人:被害人是否愿意给钱?

程某维:不愿意。

公诉人:为什么给了?

程某维:当时他想走。

公诉人:你们当时说什么做什么了?

程某维:吓唬他,说报警,告诉他家里人,都是许某亮说的。

公诉人:被害人是不是害怕?

程某维:当时拉着被害人说报警的,他说不要报警,因为怕丢面子。

公诉人:后来给了多少钱?

程某维:给了3万给我的。

公诉人:你是在哪里被抓的?

程某维:万林名都城

公诉人:你跟许某亮是什么关系?

程某维:情人关系。

公诉人:钱有无退?

程某维:退了。

公诉人: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程某维:愿意,具体多少请法庭裁量。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提问?

辩护1:没有。

辩护2:程某维,9.29那天朱某生到万林名都城是他主动找你还是你约她过去的?

程某维:他主动找我的,说见个面看看。

辩护2:见面有无要求?

程某维:在车上聊了很多关于工程上面的事情。

辩护2:见面到了楼上之后对方有无提要求?

程某维:没有。他上楼之后我坐在沙发上的时候他说要抱抱,我说他身上味道太大了。

辩护2:他有无去卫生间洗澡,然后睡到床上?

程某维:洗澡了,也睡了

辩护2:在许某亮上楼后发生纠纷过程中,被害人有无动手?

程某维:动手了。

辩护2:有无造成财物损失?

程某维:当时我不知道,我出去了。

辩护2:你说是因为要偿还银行的信用卡,还有无其他的欠款?

程某维:有的,之前培训有个学员要退款。

辩护2:你离婚后孩子跟你生活吗?

程某维:是的。

辩护2: 你对这个事情目前是什么态度?

程某维:我听感谢朱某生的,如果不是他我肯定还会错下去,现在也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审判长:被害人给的3万元数字是谁提的?

程某维:没有人提,他给我3万元我想的不要白不要。

审判长:在给钱之前你们有无说过什么数据?

程某维:没有。

审判长:你说的孙某这个事情,是在朱某生之前还是之后?

程某维:之前。

审判长:孙某事情许某亮有无参与?

程某维:没有参与。

审判长:当时许某亮是否在场?

程某维:赔偿我手机的时候许某亮在场。

审判长:许某亮上线,现在是否听到?

许某亮:听到。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讯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两辩护人有无补充讯问?

辩护1:没有。

辩护2:没有。

审判长:许某亮,孙某跟程某维之间的事情你是否清楚?

许某亮:我知道,赔偿手机的时候我在场。

审判长:当时孙某跟程某维是基于什么发生纠纷的?

许某亮:因为手机的事情。

审判长:他们两个人是不是也是约会的,你是否知道?

许某亮:我不知道。

审判长:朱某生,对本案的事实部分包括公诉人提问,被告人回答的有无异议?

朱某生:过程不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说我约她要求发生性关系,这个是不对的,我没有提过这个要求。他们说的过程也是不对的。

审判长:你在公安机关陈述的是不是事实?

朱某生:是的

审判长:你那天为什么去程某维家?

朱某生:她微信加我的,说交朋友,我说好的,见个面,了解一下。我10月1日请程某维去吃饭,她说明天再说。

审判长:你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朱某生:1、医疗费11036.39元

2、误工费19500元,因耳膜穿孔太大,三个月没有恢复好不能上班

3、护理费4000元

4、交通费4000元。

5、营养费600元

6、伙食补助费600元

7、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合计49736.39元。

审判长:被告人许某亮,你对朱某生提出的赔偿损失是什么意见?

许某亮:我愿意赔偿。

程某维:我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

A.敲诈勒索朱某生部分

1.物证

1)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卷2P49-63)

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9年10月17日对某城8幢1106室进行搜查,在冰箱夹层搜查到一把不锈钢菜knife及扣押了碎屏手机、项链等物品。

2)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卷2P18-24)

2.书证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卷1P3-4)

证明:被告人程某维、许某亮基本信息情况,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卷1P5)

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3)被害人朱某生提供的病历复印件(卷2P87-99)

证明:被害人朱某生于2019年9月30日因“头面部被打伤7小时”至如皋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耳鼓膜穿孔,左侧眼眶钝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治疗于2019年10月13日出院。

4)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害人朱某生手机内提取的转账截图(卷2P25-41)

证明:朱某生使用支付宝于2019年9月29日18时44分向“si.yu” 账户转账20000元;于2019年9月29日18时45分向“三国(XX)”账户转账10000元。

朱某生微信于2019年9月29日18时35分收到“张某虹”转账10000元;于2019年9月29日18时29分收到“荣荣”转账2笔,合计10000元。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卷2P122-124)

证明:许某亮家人于2019年11月29日代为退赃人民币34700元;程某维于2019年12月11日退赃9600元,程某维家人于2019年12月12日代为退赃10400元。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还物品清单(卷2P131-133)

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0日发还给朱某生人民币30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发还给孙某人民币4700元,于2019年12月12日发还给孙某人民币20000元。

7)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程某维、许某亮等人征信情况(卷2P137-150)

证明:程某维存在多张信用卡逾期的情况。

审判长:两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听到?有无异议?

许某亮:听到,没有异议。

程某维:听到,没有异议。

审判长:两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1:没有异议。

辩护2: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虹的证言(卷2P7-8)

证明:朱某生是其高中同学。2019年9月29日晚上6点多钟,朱某生说开车怎么了,向其借2万元急用,其说没那么多,其转了一万给他。

2)证人郭某荣的证言(卷2P9-12)

证明:朱某生是其朋友。2019年9月29日晚上6点多钟,朱某生打电话说有急事用钱,其微信转了一万给他。

3)证人朱某琴的证言(补充材料)

证明:9月29日晚上6点多钟,其父亲朱某生打电话说中了别人的圈套,被人骗了点钱。受了点伤。其让父亲报警。其父亲耳膜穿孔,头部受伤。

4)证人韩某宏的证言(卷1P182-193)

证明:韩某宏是某城8幢1106室的房东。2019年6月份通过中介将房子租给了程某维,租金是每月2200元。房间的门、窗、床、沙发、柜子、电器、家具都是其的,西南角房间的门、窗、床没有损坏。床买了五六年了,当时买了两千多元。

审判长:两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听到?有无异议?

许某亮:听到,没有异议。

程某维:听到,没有异议。

审判长:两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1:没有异议。

辩护2: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4.被害人朱某生的陈述(卷1P130-160)

证明:9月29日事发前一个星期左右,有个女的主动发消息让加微信,后来聊天。9月28日,其开车到她住的小区某城8幢楼底和她见面的,女的说和老公感情不好,比较寂寞,后来其有事离开了。

9月29日其微信联系那个女的,说去看看她,其进了8幢1106室,女的一个人在家。其坐会儿说要赶回江安工地,后来要走了,其说的是握手还是抱一下,女的说其身上有味道,叫洗一下,其说好的。其洗澡洗好后坐在房间床边上,其听到她在客厅打电话,不知道是直接打的还是微信语音的。后来这个女的又进来到卫生间里的,一个男的突然就进到房间里了,这个女的当时没有洗澡,也没脱衣服,那个男的进来后其赶紧从床边站起来,他就一个手抓住其头发,用另一个拳头朝其左眼睛附近一阵猛打,一边打一边把其拽着头发拽到房间东南角,打的过程中说居然还敢睡在他的床上,其两手抓他胳膊的,他一只手伸过来像要捏其嘴,其就用口咬了一下他伸过来手的手指。那个女也上来一只手抓住头发一只手按头帮那个男的往下按的,打的过程中那个男的说是今天要要我的命,其不敢还手了,被按住头蹲在地上了,其蹲在墙角眼睛在流血,那个男的就把他脚上皮鞋脱下来,用皮鞋在其两边脸上、头上抽的,抽了好多下,左脸抽的多点,其双手抱着头蹲在地上不敢动。

后来男的拿了一把菜knife,一进来他就把菜knife架在其左边肩膀上,其说就身上有汗冲了个澡,其他真没有什么,他说还不讲实话,说是今天他要剁手指或脚趾,叫其自己选一个,当时那个男的就把knife举起来要砍,女的就从外边冲进来,把那个男的胳膊按下去的,那个男的就把那个女的推出去的,然后又进来手里还有knife的,问到底跟他老婆有没有关系的,其说真的没有碰。后其被拽到房间东南角角落里,当时那个男的手里还拿着knife,叫其蹲下不许动,其被打怕了,而且他手里还有knife,其就蹲下,他说看跳楼还是怎么解决,今天他拿命跟我拼,后来他说这个床他不要了,要赔。其问多少钱,对方让其自己说,其说的这个床也就三、五千块钱,他说的打发叫花子啊,他就拿皮鞋又抽了其脸上四、五下,其叫他说多少钱,其说的眼睛疼死了,他说的这样十万块钱,其说没有啊,他又用鞋子抽头、脸上好多下,他说叫家人送,手机一开始就被他拿过去放到床旁边了,然后他就把手机拿过来,他拿着手机叫解密码,他叫其老老实实说哪个是老婆、孩子手机号码,他说的存到他手机上了。后来这个男的提出来给三万块,出了这个他这个门什么事都不会有,如果不给,今天别想出这个门,还说他老婆那边亲戚马上到,其当时被打的头晕眼花,也怕,一心想保命,想早点出去,就答应了。其后来问同事郭某荣微信借二万元,说的出了个车祸要急需,郭某荣说转了两次一共一万元不好转了,向张某虹借了一万元,微信转的。其通过支付宝扫那个女的提供的二维码转了三万元到对方账户。微信两万元,支付宝一万元.

其不愿意给钱,当时就是想着离开那个地方,被打怕了,那个男的还拿knife要命,其想着给钱保命,不再受到伤害。

其微信号是“zys159********”,昵称叫“月亮**(XX)”;支付宝昵称“月亮XX”,身份认证是我的名字,手机号是159********。

对方的支付宝名称叫“三国(*XX)”,其他不清楚;转给对方的微信号名称叫“Si.**”,其他我就不清楚了。

走之前,那个男的叫把我手机打开,当面叫我把我微信上和他老婆的聊天记录、微信好友都删除了,所以那个女的聊天了记录、微信号都没有了,其他没有什么了。

被害人朱某生辨认出程某维及打其的男子许某亮。

审判长:两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听到?有无异议?

许某亮:听到,有添油加醋的地方,打的没有那么严重。

程某维:听到,我没有动手打他。

审判长:两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1:朱某生的陈述与事实有部分不符,其中朱某生洗完澡不是坐在床边,而是睡在床上,他去程某维住处的目的是为了跟程某维发生关系。朱某生描述的许某亮对其殴打,也比较夸张,实际上没有那么严重,许某亮打他的时候朱某生也是打了许某亮的,导致许某亮的手指被咬破,手臂被多处抓伤。

辩护2:同意许某亮辩护人的意见,从朱某生的陈述的内容可以看出是朱某生主动加了程某维的微信,主动提出见面,可以证明是被害人主动的行为,和被害人存在过错。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程某维的供述和辩解(卷1P78-129)

证明:2019年9月20左右,其通过陌陌聊天软件,朱飞飞加好友,后加微信好友,他自称40多岁,做工程的,是搬经人。9月28日见面,他说他要上楼,其也懂就是想和其上楼睡觉的,其回绝了。因为其缺钱, 30号之前要还5600多元, 9月29日朱飞飞联系说要来,其就想到把朱飞飞约上来然后看朱飞飞有没有想法,如果有想法,就想办法弄钱。其有这个想法后给许某亮说了30号要还银行的钱的事情,还就说的朱飞飞马上上来,叫许某亮先出去,他一直在抓头,说是先过生日,这种事情现在严打,他的意思是叫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其说了叫他10分钟至30分钟,然后他就下楼了。朱飞飞联系后上来的,坐在沙发上聊天的,他要抱,其说他身上有味道,他说他冲个澡,他就去冲澡了,他冲好后穿了个红色短裤站在房间门口叫其去冲澡,然后其就去洗澡了,洗澡时其把卫生间门反锁。后来许某亮进来用巴掌打了朱飞飞脸上,然后两个人就互相打起来了,许某亮就来火了,就到厨房拿了菜knife跑到朱飞飞身边,把knife靠近朱飞飞脸,但是没碰到,当时许某亮拿着knife说什么狠话记不得了,当时其比较怕,没想到许某亮拿knife,朱飞飞当时在同许某亮打架时朱飞飞咬了许某亮手的,然后其就过去把knife赶紧夺下来放厨房去了,把knife放好回到房间时,朱飞飞在自己抽自己嘴巴,他一直说他错了,许某亮就说什么换位思考等等,反正就是说给朱飞飞听,后来许某亮把脚上的皮鞋脱下来,用一只鞋子在朱飞飞脸上抽了两下,还抽了朱飞飞胳膊一下,后来在朱飞飞头上也抽了几下,朱飞飞当时一边用手挡的,这个过程中,当时许某亮用手抓住朱飞飞的短裤说是去报警,朱飞飞不去,后来又回到房间的,朱飞飞是蹲着还是站着记不得了,许某亮问他怎么解决,叫他打电话叫他老婆过来,朱飞飞说不行,朱飞飞就问许某亮怎么办,许某亮就说他躺我们家床,这床不要了,叫朱飞飞带走,朱飞飞说是他把许某亮手咬下来了,说是自己赔偿许某亮钱,当时没有提金额,然后他说他身上就一万块多块钱,后来我们都没有说话,都沉默了一会儿,朱飞飞后来说他想办法借钱,后来他就打电话联系同学的,大概借了三万块钱左右,后来他说是要给许某亮,许某亮说是不要他钱,朱飞飞就走过来给其,扫了转了2万元到其微信上,然后他又用支付宝转了1万元到其支付宝上。

其想到许某亮会动手打人,从孙某的事情上就想到他会动手打人了,只是我没想到许某亮打朱飞飞打的这么重knife是不锈钢普通切菜的knife,后来放到厨房里的。

2)被告人许某亮的供述和辩解(卷1P21-59)

证明:2019年9月底,其看到程某维和那个老头的聊天记录的,那个老头说要来我们家,程某维说刚好她要还别人钱,好像什么学员的钱,意思是钱不够还,说的这个老头刚好要来家里,可能这个老头来能给他点钱,她到时候给别人还钱,其说的要不然先出去。程某维说不要走远了,怕老头上来对他动手动脚,意思是时间长就叫其上去。其没有吱声就走了,下楼后在车上等了一会儿就上楼了。上楼后其看到老头穿着短裤睡在其床上,其就上去打了老头一巴掌,老头还手的,两个人动手打了起来,这个老头用嘴咬了一下其左手拇指,程某维从卫生间出来拉着不让打,其打程某维巴掌的,老头说要打打她,不要打程某维。其来火的,本来老头可能送钱给程某维的,还在床上睡着了,其就气得跑到厨房去拿了一把菜knife,当时想吓唬吓唬那个男的,其当时把菜knife举在自己胸口,好像说死了算了。程某维把knife抢过去了。其记不得是拿knife前还是拿knife后,其把脚上的皮鞋脱下来抽那个男的,打了一两下,其中一下打在男的脸上。打完之后其骂那个男的不要脸之类的话,男的说不要打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男的说要赔一万医药费,卫生间门、床,其不同意,意思是一万元不行。其说的要不然报警,他说的不报,这么大年纪,丢不起人,他说的三样,每样一万元,共3万元。后来他打电话给哪个女的借钱的,人家转账的,他说的转3万元给程某维。他说的以后不给程某维联系了,说是自己留了老婆的电话,要是他打电话联系程某维,就让其联系他老婆。

审判长:两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听到?有无异议?

许某亮:听到,没有异议。

程某维:听到,没有异议。

审判长:两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1:没有异议。

辩护2: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6.鉴定意见

1)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文书卷P20-29)

证明:被害人朱某生面部皮肤挫伤、左眼部挫伤及左侧鼓膜穿孔,损失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文书卷30-51)

证明:许某亮皮鞋右鞋面、冰箱内菜knifeknife刃、地面血迹检出被害人朱某生DNA。

7.勘验、检查笔录

1)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卷2P64-86)

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朱某生进行检查,其身上多处受伤,左腮青紫,眼球充血,左右脸青紫等,并提取相关检材等。

许某亮右手腕、胳膊有抓痕,左手腕有抓痕,左手大拇指有伤痕,并提取相关检材。

程某维未见伤痕,并提取相关检材。

2)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卷2P161-175)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如皋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9年9月29日在案发现场扣押菜knife、尖knife、地面上红色斑迹擦拭物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卷2P104-105、108-121)

证明: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房东韩某宏处监控及万林名都小区物业处监控,证实许某亮于2019年9月29日15时13分3秒离开1106,后再楼下徘徊。朱某生于15时15分36秒出现在小区内,19分进入电梯,22分1秒进1106房间。许某亮于16时8分43秒进110858****房间。朱某生于18时43分46秒离开1106。

2)如皋市公安局自许某亮手机内提取的视频(卷2P151-160)

证明:朱某生仅穿内裤,身体受伤,表示再也不与程某维联系。

3)如皋市公安局自程某维手机内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卷2P151-160)

证明:微信“Si•**~”(weiyi6****)与微信“月亮**(飞飞)”(zys159********(526))的聊天情况:2019年9月21日二人添加为好友进行聊天。9月25日,飞飞提出可以与程某维做情人。程某维称老公在工地几天回来一次。飞飞提出想见面,9月28日下午二人见面。后飞飞提出9月28日去看程某维。

(4) 如皋市公安局自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卷2P134-136)

证明:微信[weiyi6****]于2019-09-29 18:44:15 收到“zys159********”账户转账2万元。

(举证完毕)

审判长:两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听到?有无异议?

许某亮:听到,没有异议。

程某维:听到,没有异议。

审判长:两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1:没有异议。

辩护2:没有异议。我们认为从该组证据中能看出在被害人和程某维联系上之后,被害人不断的提出要求,要和被告人程某维做情人,从其9.25微信记录中很清楚的显示其明确要求和程某维做情人关系,另,还能证明在9.29事发的前一天,被害人主动去找程某维,并且和程某维在程某维住处楼下的车上聊天,被害人想进一步的发生暧昧关系,证明被害人的过错。

审判长:两被告人有无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提交?

许某亮:没有。

程某维:没有。

审判长:两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

辩护1:没有。

辩护2:没有。

审判长:朱某生,按照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

朱某生:医院的发票、误工的工资表、住院记录。

审判长:两被告人,朱某生提交的医院的发票、误工的工资表、住院记录原件都在法庭,你们有什么意见?

许某亮:如果是属实的我就愿意承担。

程某维: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都愿意承担。

审判长:原告,你详细说一下你每项费用是多少钱?

朱某生:1、医疗费11036.39元。

2、误工费19500元,平均工资*3个月。

3、护理费4000元

4、交通费4000元。

5、营养费600元。

6、伙食补助费600元

7、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合计49736.39元。

审判长:两被告人是否听到,有无意见?

许某亮:具体我也不懂,属实的我就愿意赔偿。

程某维: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都愿意承担。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就刑事部分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敲诈勒索一案经庭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两被告人犯诈敲诈勒索的事实,刚才法庭调查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两被告人对自己敲诈勒索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了进一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质证,上述证据均依法收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形成证据锁链,质证过程中被告人提到了与被害人陈述与他们的供述存在一定差异,综合全案证据,我们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相关事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请法庭予以采信。

二、量刑意见: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家属均代为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朱某生轻微伤,酌情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审判长: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可自行辩护。

许某亮:没有。

程某维: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1: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量刑:1、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中许某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4、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在短暂接触后就去程某维居所,并且在两被告人的居所内衣服脱的只有短裤睡在床上,且准备与程某维发生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了肢体冲突,因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降低了犯罪的影响和后果,犯罪数额较小,受害人的伤为轻微伤。综上,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2:1、事实结合案卷材料及被告人的陈述,其本人自愿认罪,对该罪名不持异议。量刑: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之前在公安的供述、当庭陈述,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归案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2、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 犯罪前科,4、本案中被害人有很大过错,被害人主动联系被告人,其一直主动要求发展为情人关系,事发当日提出和被告人主动约会,上楼后主动抱程某维,要求发生关系,虽然今天的庭审被害人表示没有要求跟被告人发生关系,但是从一系列证据可以看出其图谋不轨的事实,在被害人和许某亮纠纷的过程中,被害人收轻微伤,被告人许某亮也受伤了。5、本起事情的发生是基于被告人生活压力导致,需要偿还信用卡和其他人欠款,希望法庭结合该情况进行考量。6、被告人是单身,有一个孩子跟被告人生活,且父母年纪较大了。7、被告人已经在家人帮助下退款了。8、被告人主观上很希望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赔偿,但是因为目前本人失去自由,且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因为被害人的要求较高,没有达成协商。当庭被告人依旧同意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综上,希望法庭能考虑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理。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辩护人提到了被害人过错的意见,本案中被害人是有违反道德的意图,但是在本案中不能评价为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的实施犯罪的行为引起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不是因为被害人意图图谋不轨或跟被告人程某维发生了婚外情或者不正当的关系,而是两名被告人设置的圈套,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

审判长:许某亮、程某维有无新的意见?

许某亮:没有。

程某维: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1:没有。

辩护2:没有。

审判长:就民事部分原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朱某生:从2019.9.29下午发生了这个事情后,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赔偿要求,刚才已经进行了陈述,希望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就民事赔偿部分,两被告人有何意见?

许某亮:没有。

程某维:只要是法院的判决我都执行。

审判长:两辩护人有无补充意见?

辩护1:1、医药费部分原告人主张其中有治疗过敏的用药,辩护人认为与本案无关的治疗用药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2、误工费,出具的误工证明不是水电工的工种,超过了5000元的工资标准也没有看到证明,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100每天计算,误工期限辩护人认为应当以一个半月为宜。3、护理费,辩护人认为按照住院15天为宜。4、伙食补助费以住院天数15天,18元每天计算,交通费按照住院天数每天10元计算。

辩护2:1、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只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直接损失,本案的直接损失应当只有与受伤相关的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2、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处理时应当要考虑到被害人的责任部分,不应该全额由两被告人承担。

审判长:原告人,你从事的单位是什么?

朱某生:戴某平,我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帮他们安装拿工资的。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现在你们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对犯罪的认识等,作最后的陈述。

许某亮:没有。

程某维:我自己反省了很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了影响,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错了。

审判长:原告人有什么陈述的?

朱某生:这种敲诈勒索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希望能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如果从轻处罚,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希望能从重处罚。

审判长:现在休庭五分钟(敲法槌)。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本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许某亮、:

本庭认为,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相关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朱某生对事情的起因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减轻两被告人的罪责。

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经查原告人支付医疗费提供了住院记录、医疗费清单及票据,原告提交的有效票据计算为10632.74元,其他单据收费单据的记录非正式票据,有些已经记录在费用当中(含403.65元)。原告人病情证明书记载出院休息半个月,故计算误工期间是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半个月时间为29天。按其每天实际误工费减少收入计算,合计6288.94元,住院期间计算护理,按100元每天计算,合计1400元,住院伙食费252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100元计算为1400元,营养费计算140元,伙食补助费计算为252元,交通费未提供有效票据,酌情认定500元,上述合计损失19213.68元,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非直接物质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事情的起因,对自身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酌情考虑自担10%。综上,两被告人需要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1729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程某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生人民币17292.3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生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处扣押手机、项链等物品(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由该局依法发还。

请坐下,(敲法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被告人许某亮、程某维有无听清楚?

许某亮:听清楚了。

程某维: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闭庭,请执勤法警将被告人还押(敲法槌)

审判长: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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