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罪轻辩护切入点
笔者运用大数据搜集了陕西省1000余诈骗犯罪案例,从中挑选了20个诈骗犯罪数额巨大,最终宣判缓刑的案例。经过归纳总结,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立功/自首/坦白;2、全部/部分退赔;3、取得受害人谅解;4、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5、主动缴纳罚金;6、从犯等。
序号 |
被告人 |
法院及案号 |
涉案金额 |
量刑情节 |
量刑 |
1 |
付某 |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陕05刑终2号 |
21.5万元 |
有悔罪表现、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1万元 |
2 |
刘某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刑终94号 |
81800元 |
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 |
判三缓三并处罚金1万元 |
3 |
徐某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刑终18号 |
30万元 |
退还全部赃款,并承担了部分利息,认罪悔罪态度积极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1万元 |
4 |
张某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二终字第00058号 |
60498.23元 |
初犯、偶犯,从犯,自首,全部退缴赃款,另考虑到其子女年幼 |
判二缓三并处罚金3000元 |
5 |
段某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西铁中刑二终字第00003号 |
71870元 |
民间纠纷引起,积极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5000元 |
6 |
何某 |
丹凤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2刑初14号 |
58007元 |
系从犯,积极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 |
判二缓二并处罚金1万元 |
7 |
冯某、耿某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4刑初第12号
|
74600元 |
从犯、坦白、自愿认罪、退赔 |
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6000元 |
8 |
储某某 |
汉阴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1刑初91号 |
40万元 |
自首、立功、退赔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50000元 |
9 |
王某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刑终85号 |
8万元 |
自首,退还全部赃款及利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交纳全部罚金,确有悔罪表现 |
判二缓三并处罚金20000元 |
10 |
王某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刑二终字第00001号 |
191000元 |
自首,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判三缓五并处罚金6000元 |
11 |
高某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刑二终字第00062号 |
20万元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代其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能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 |
判三缓五并处罚金30000元 |
12 |
杨某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48号 |
18万元 |
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悔过书,能缴纳罚金。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50000元 |
13 |
高某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刑终61号 |
58750元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2000元 |
14 |
张某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刑初92号 |
88140元 |
赃款全部退赔各被害人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有悔罪表现。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10000元 |
15 |
吴某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刑初75号 |
60000元 |
被告人在讯问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20000元 |
16 |
张某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18)陕0302刑初90号 |
72980元 |
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
判三缓五并处罚金6000元 |
17 |
李某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刑终104号 |
20万元 |
李某某案发后足额给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家属又代其缴纳全部罚金,确有悔罪表现。 |
判三缓五并处罚金50000元 |
18 |
崔某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3刑终310号 |
139900.49元 |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全部涉案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积极缴纳罚金。 |
判三缓五并处罚金5000元 |
19 |
雷某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8刑终435号
|
10万元 |
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诈骗所得钱款,积极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鉴于其系初犯,其家属又能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主动代其缴纳原判罚金,可认定其悔罪意愿明显,认罪认罚态度较好。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20000元 |
20 |
马某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3刑终4号 |
61200元 |
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全部退赔被害人的财物,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审审理期间,主动交纳罚金。 |
判三缓四并处罚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