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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更新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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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确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法定财产制为原则,在夫妻双方无特殊约定时,只要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范围,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并不以交付、登记等公示方式为必须要件,即不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根据。

如案件所涉不动产房屋购买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收入购买,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基于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依法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目前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上述等特点,所以在认定时仍存在不少问题。

1、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问题。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并没有多大争议。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争议较大。

现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第八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其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否则,对双方的财产不好处理。对补办登记前,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按婚生子女称呼。同样,对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妥。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我国从94 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姻,现在再回头承认是立法的倒退,这不利于维护登记制度。因此,对补办效力不能追及以往。补办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标准。对补办登记前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关系处理,同时在具体处理中考虑有事实婚姻存在的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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