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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超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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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
更新时间:2020-09-11

基本案情

高某启与李某分别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没有工作,专职照顾高某启与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启与李某后事由高某翔出资办理。高某启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某翔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某翔。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启与李某的子女,案涉回迁房屋系高某启、李某与高甲交换房产所得。高甲、高乙、高丙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启、李某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对法条的理解“尽了较多抚养义务”指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相比,在生活或者感情上对老人(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照顾义务。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某翔几乎尽到了对高某启、李某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

那么“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何理解?并非所有遗产而是参照其他法定继承人所继承份额比例的遗产。在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只不过和高某翔相比稍显逊色,那么此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没有被剥夺,只不过适当照顾了高某的利益,而且高某的行为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行为,是具有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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