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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超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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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家析产?
更新时间:2020-09-11

基本案情

2000年,张某(女)与李某(男)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6年,李某殴打张某后双方分居。2019年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女孩由李某直接抚养。

张某婚后与李某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人。家庭共有财产有楼房1套、铺面2间等。婚前,李某有一处宅院及房屋,后因政府征用,将上述房屋全部拆除后,重新修建房屋。2009年,上述房屋又被政府征用,当时政府以家庭人口6人分配安置房2套,铺面2间,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夫妻曾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分析

家庭生活中,男性往往占有经济上的优势,而女性对家庭的贡献更多体现在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但这些不能直接体现出经济利益,也无法转化为金钱价值体现,导致女性在离婚后及财产分割常常中处于弱势地位。

案例中因拆迁安置的房屋以及铺面的来源是李某老家拆除后建造的,而在建造过程中张某出钱出力帮助对拆迁房屋具有一定贡献且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因此确认张李二人现有的2套安置房和2间铺面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2013年夫妻二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完全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限公司的经营收益按照二人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维权提示: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积累、添置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家庭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一旦涉诉,注意搜集相关财产信息,保留好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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