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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更新时间:2020-09-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9)沪0109刑初522

——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吸收资金达56亿余元,终获较大幅度从轻处罚。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担任涉案公司负责人,涉案公司在未获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手机APP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纳资金,并承诺高额的还本付息,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参与吸纳资金人民币56亿余元,未兑付金额达人民币近7.9亿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为后面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前,争取将案件起初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法院阶段的量刑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最终为被告争取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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