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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系列》招聘中的各类歧视均系违法
更新时间:2020-09-08

前言

就业是每个公民人生中的必经阶段,就业的第一步就是招聘和求职,但在这个过程中你有遇到过就业歧视吗?


案情简介

一、2019年7月,被告某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原告闫某某投递了其中的两个岗位。随后,原告闫某某收到了被告以“闫某某系河南人”为理由的简历不合格反馈。

二、2019年8月,原告以人格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口头道歉、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和公证费。

三、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以及向原告口头道歉及登报道歉。

四、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平等就业权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质为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并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相应待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

案件来源 (2020)浙01民终736号

法官态度:

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人的特征几乎是无限的,今天闫某某因“河南人”的地域标签受到歧视,明天其他劳动者也可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容貌、方言、血型、甚至是姓氏、星座等等形形色色、举不胜举的事由受到不公平对待。 歧视的本质不是差别,而是不正当的差别对待,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有必要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


延伸阅读

除了本案中的地域歧视外,常见的就业歧视还有性别、学历、民族、身体健康等等。

例如,在(2017)吉0103民初1222号案中,被告邮储长春分行以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取消录用资格,被法院判令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及道歉。

再如,在(2016)粤01民终10790号案中,被告广东某某公司在招聘启事中出现“仅限男性”字样,被原告(女性)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裁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综上,公民在遭遇就业歧视时,要敢于维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进行公开招聘活动时,要注意法律风险防控,规避不必要的财产和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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