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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发律师
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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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缓刑的刑事辩护
更新时间:2020-09-08

案情简要

几位被告人均系一工地工程项目承包方管理人员,因工程款问题与发包方经理发生纠纷,在言语争执的过程中,双方人员发生撕拉和殴打。被害人头部被打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本人身患严重疾病造成。案件开始以故意伤害立案,后经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在公司机关的起诉书中,对辩护人的自首情节没有体现,辩护人当庭提出证据并做出意见。经审判,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为缓刑。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以下法定减轻情节。

1、王某在本案中应当属于从犯。

经过涉案多人多次证实及本人供述,能够证明王某当时只是被人叫去的,而且只将被害人赵推了一下,其对被害人并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至于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互殴行为,不能作为过失导致赵某死亡的构成要件。所以,王某在被害人死亡的这一结果上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应该依法认定为从犯。

2、王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证据卷一第62页罗某询问笔录(2018.8.27:打完架后,与王某去工地旁一个超市买东西,看到警车去了工地,感觉事情闹大了,给张某某打了电话,张某某说等他回来再说,然后与王某开着车回到工地被公安机关控制。

证据卷一第133页(2018.8.27日王敏询问笔录):在外边坐了一会,喝了一瓶啤酒,有人打电话说警察来了,我们就回工地了,最后被警察带走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3、2019年4月28日罗某某代表王某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二.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他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判处王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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