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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要哪些人
更新时间:2020-09-08

交通事故的发生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多的损害,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是可以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但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除了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场,还需要那些人?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要哪些人

  1、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个,主要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2、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相关保险公司没有派员到场,其他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确认该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具有撤销权且撤销权未消灭的或者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情形的除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已向对方出具欠条或还款计划的,可按一般债务纠纷处理。


  二、交通事故调解应载明的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上文可知,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需要有三个主要人员在场的,分别是事故的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人员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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