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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提货”竟招来牢狱之灾?真相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0-09-07

通税导读

今天要说的这个真实案例有点意思,老板认为自己和上游企业有真实的买卖关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不应该被判11年的有期徒刑,为此不断的上诉、申诉、再申诉,感觉非常委屈;但从基层法院一直到最高院却都认为其有罪,一路维持原判,拒不改判!一方说自己堪比窦娥冤,一方认定是秉公执法,哪一方站在真理这边?且听通小税娓娓道来......

(文中公司、人物皆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双方都认可的基本事实】

华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分子橡胶复合管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2011年4月与海南某公司达成两份《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何某公司每月供应华某公司原料标橡胶不少于460吨,价税合计1560万元。何某公司货物送到华某公司指定仓库后30日内付款。
2011年11月到2012年3月间,何某公司发给华某公司湿橡胶4吨,华某公司转帐给何某公司2800余万元,何某公司华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348份,价税合计33601418.4元,其中税款4368184元,案发前,华某公司已经申报抵扣。另外,何某公司通过案外人公司将上述货款返回到华某公司账上。

【司法机关对上述事实是这样定性的】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定华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成某、何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祝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1年9个月(累犯,此前犯有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复核后,驳回成某的申诉,维持原判决,并希望成某服判息诉。
司法机关认为:何某公司华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虽然双方签订有合同,但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存在资金回流情形,在此情形下,华某公司何某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4吨橡胶的价款属于真实交易,从整个发票金额中予以扣减。

【当事人对上述基本事实的另一种解释】

华某公司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本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又向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其认为自己比窦娥还冤,以下是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的问答:
1、问:为何只交付4吨货物?成某:先要了4吨货试生产,后面因华某公司电力不足而暂时停产,故要求其暂停供货。
2、问:为何华某公司支付2800万元后又通过其他公司收回来?成某:因为当时碰巧银行催贷,无奈向何某公司借款,祝某也支持华某公司度过难关,故其又把货款出借给华某公司,所以,这个不能算货款回流。
3、问:尚未发货,为何祝某先开具了3000多万元发票?成某:因为他收到华某公司货款了,应该开票。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先开发票后收货。
如果各种巧合真实发生,这个解释还是可信的。

【通税解析】

对法院查明事实,显然成某自有一套自圆其说的解释。但这些解释是否存在过多的巧合?本案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小税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各位参考:
在表达自己看法之前,再补充交代三个情节:法院查明何某公司并没有真实的橡胶采购业务,而是大量冒用胶农身份证虚构橡胶采购业务,以此获得进项税;祝某从网上购买运输发票,虚构橡胶材料运输的事实;法庭审理中,祝某表示认罪伏法。
好了,通小税先带大家看看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1、增值税系针对商品流转环节增值部分征税。
2、增值税是价外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等流转环节的各参与方仅是过路财神,并非实际负担增值税税款。
国家鼓励出口,如果产品最终用于出口,出口商不需要就其出口销售行为向国家申报缴纳增值税(仅指非限制和禁止出口货物);出口商在采购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经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允许退税(但未必全退)。
回到本案中,华某公司并没有真实的出口行为,所以其没有对应的申请退税权利;其没有真实的内销行为,也没有真实的采购行为,或者说其采购行为尚处于计划阶段,并未实施,所以取得的进项税款尚未取得抵扣权利。
但本案中,华某公司却切切实实把税款拿到自己手里了。追本朔源,这笔税款应是华某公司支付给何某公司的采购款(价税合计)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何某公司支付给胶农货款的一部分。但本案中,胶农不存在,何某公司也没有向胶农支付过货款;华某公司虽然向何某公司支付过这笔税款,但资金最终又以别的理由回流了。
再者,本案中,真实交易只有4吨橡胶,价值约13万余元(按其合同约定的每月供应460吨,价款1560万元计算),该价款只相当于已经开票部分价税合计3360万元的千分之四,在货款已经回流情形下,这种“先开票后提货”显然有违常理,也不合交易习惯;加之华某公司成立不久,尚未有其他真实业务发生,所以本案事实就显得特别单纯、清晰。
另外,其上游祝某被查实虚构向胶农收购橡胶料事实为自己虚开发票获取进项,且庭审中认罪伏法,虽说有猪队友之嫌,但综合全案案情,貌似没有其他选择。
如此,可以判断,华某公司取得的这笔税款最终是以假借出口名义从国库里套取出来的!
换言之,如果本案情形可以脱罪,则刑法第205条即可被架空:任何虚开行为,只要稍作粉饰,都可以自圆其说:签个大合同,发点小样品,资金回流变借款,安能辨我是雌雄?
通小税认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真的不容易,但是再艰难,不要在发票和税的问题上铤而走险。如果想节税,应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节税工作,方为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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