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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滢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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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法院判决--无效
更新时间:2020-09-04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4日,A某雇用的驾驶员B某,驾驶A某所有的苏某某重型自卸货车将C某撞伤。同年9月13日,A某将其与妻子D某共有的村镇XX家园小区房屋赠与其岳父E某9月25日,交警部门认定B某应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A某无偿转让房产,2013年3月25日,C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某赠与其妻D某房屋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其妻D某于2013年9月4日将A某赠与的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杨某。2013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上述赠与行为,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效。

二、法院观点

A某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465590元履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A某即将其房屋赠与岳父E某,在法院执行期间,C某提出撤销赠与诉讼,诉讼过程中,其妻D某又将房屋以300万元出售给他人,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后,A某仍拒不将售房款用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故A某赠与他人房屋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判决之前,但其系为逃避责任故意无偿转移财产,在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前述赠与行为已被撤销的情况下,A某拒绝用售房款赔偿C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故应认定其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A某于案发后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A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法律评析

被告人在引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在受害人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前即将其房产赠与近亲属。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在受害人申请撤销该房产赠与的诉讼中,被告人又将房产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在房产赠与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被告人仍拒绝用售房款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五、处置思路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类恶意逃避债务的案件,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从以下方面加大执行力度,

1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令,核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状,追查过往资产转让记录及收款记录。

2、如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资产,民事诉讼方面,可提请撤销转让合同或转让行为,追回资产,以便执行;刑事方面,可申请执行法院追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资产的刑事责任。

广东寮城律师事务所团队专注于不良资产的诉讼催收及企业应收款管理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诉讼处置经验。业务接洽请扫微信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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