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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成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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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2.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3.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4.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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