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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雷律师
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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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2-05-05

在法院审理的借贷合同纠纷中,无效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予以借款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款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知,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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