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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一户多宅”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0-09-02

“一户多宅”应当如何认定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笔者认为:“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是限制农村居民通过买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被拆迁人依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是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并不限制农村居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更不限制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数量。这里的合法取得包括依法继承、受赠、买受等。

实践中,政府往往以一户人家不能拥有多处宅基地上房屋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与曲解,所以政府以“一户多宅”认定被拆迁人房屋是违建必然是行不通的,且一户人家依法取得拥有多处宅基地上房屋也并不违反《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这此房屋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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