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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亏损能否索赔?一篇文章告诉您
更新时间:2020-09-01

股市的投资亏损能否索赔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发行人和其它机构无违法行为,在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起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市场投资交易公开发行的股票产生的亏损也只是投资风险。所以不建议投资者在未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贸然投资股票、期货之类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但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是因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在相关披露文件中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非法行为造成的,投资者也是可以依法向侵害人索赔的。

那么,侵害人的哪些行为可以索赔呢?下面简单列出供参考:

虚假陈述行为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是: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服务业务中的违法行为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

综上所述,股民的损失不是全部不可追回,但一定要比对损失造成的原因,关注上市公司公告及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因上述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及时追回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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