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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芸律师
江西
从业22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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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一,夏某二诉姚某谋,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8-28

由彭芸律师代理的原告夏某一、夏某二诉被告姚某、黄某某房屋购买指标转让协议纠纷一案,2017年8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省政府直属机关团购房购买指标转让协议》予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的资金54万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08788元,且承担绝大部分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原告夏某一与夏某二于2013年2月22日与姚某和黄某某签订《省政府直属机关团购房购买指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姚某某和黄某某将省直单位的团购房购买指标转让给夏某一和夏某二。夏某一与夏某二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房款等相关费用54万元,姚某某与黄某某出具了收条。此外,夏某一和夏某二另交5万现金及6万买车库的钱与姚某某和黄某某(未出具收条)。2016年6月,夏某一与夏某二无法联系上姚某某和黄某某,遂就该协议的继续履行问题上诉至人民法院。

夏某一与夏某二委托我所彭芸律师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省政府直属机关购房购买指标转让协议》,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购房款加购指标款共计人民币伍拾肆万元(¥540,000元),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捌拾伍元(¥341,285元)。

两被告既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亦未出庭。原告及我所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了《省政府直属机关购房购买指标转让协议》原件、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与被告签订了该协议并实际向被告支付了指标款共计54万元。经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后,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违法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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