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杜立武律师
福建-厦门
从业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累犯以及自首认定问题的一些研究
更新时间:2008-12-13
阿东、阿良、小云、阿海等4人因为平时自己喜欢玩牌,也经常叫上老乡朋友玩牌,渐渐的就固定到阿东、阿良租住的房间玩。后来该4人见来玩的朋友、民工多了,为了能挣点钱就购买一张桌子以及牌九以玩"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4人轮流做庄其他人来押。有盈利则按约定的股份分红,输钱也进行相应承担,租金和水电费也按股份承担。可是这个简陋的赌场还没有经营半年,股东们还没有盈利几千元时,就于2008年5月15日,被派出所冲击参赌人员以及4名股东均被抓获。

2008年8月,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阿东、阿良、小云、阿海等4人提起公诉,要求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为遏制日益盛行的赌博之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的刑罚作出了规定。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等14个新罪名。该罪在量刑上要比原"赌博罪"更严更重。

近年来,一些开茶室、网吧等业主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以为自己不参赌就没事。同时,随着收入增加,一些人在家中买来专业牌桌,提供场地赌博,有很多人都不认为这是赌博行为。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赌博之风,也给打击犯罪制造了障碍。通过从赌博罪分离出开设赌场罪,对打击赌博犯罪行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犯罪。

 赌博的目的就是赢钱,一旦发生纠纷,往日和睦的关系就会顷刻荡然无存,发生械斗、群殴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很多人因赌博而债台高筑,从而走向犯罪道路。赌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那些为赌博提供场所的人在过去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的那样:纵观此次"两高"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旨在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赌博犯罪,特别是那些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活动,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严重赌博犯罪的决心。

本案中正是因为4人聚集大量民工参赌,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终被查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有其他职业,没有以赌为业,无抽头营利,赌场规模以及营利金额小,对赌徒没有召集行为且被告人其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的交待犯罪事实,悔过态度良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2008年10月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意见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中有2个焦点:

第一、缓刑考验期结束后,5年内又犯新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但是个别的检察院以及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缓刑是对已经判了刑法的人,在执行刑罚时的一种制度,缓刑期过了,也即对罪犯的刑罚就履行完毕了,但原罪已经成立,应为累犯,从重处罚。

我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累犯。

第二、因形迹可疑被带到派出所后,经教育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否认应定为自首。

本案中4名赌场股东,在被抓获时只有一名股东在参与赌博,其他3人均在与赌场隔离的离间玩游戏,因为在赌博现场而全部被带回派出所调查,后均如实交代了自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罪行。

我们认为根据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民警系对赌场周围外俩人口请查时发现赌场内有人赌博而将在现场的12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本案另外3名股东,在开设赌场的罪行没有被发觉前,因为在赌博现场较为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后虽然一些细节没有交代清楚,但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可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述意见,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本想上诉到中级法院,可是当事人认为刑罚已经很轻,上诉还要花费时间与金钱,我们考虑到上诉最少还要2-3个月才有定论,而5个月的羁押期限已经到了,上诉难免会给当事人造成事实上超过一审判决期限羁押的问题,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只能作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