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秦某(买方)与孙某(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那么拆迁补偿款究竟归谁所有?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法院作如下论证: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买方秦某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出卖方孙某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4年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秦某虽然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孙某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买方秦某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因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则秦某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秦某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孙某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秦某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孙某所出卖给秦某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出卖方孙某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