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工伤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因工伤职工违纪被辞退是否还能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工伤待遇未做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到期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才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违纪被辞退的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不应支持。李冠萍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而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故即使用人单位是合法辞退,社保基金也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