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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
更新时间:2020-08-14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一部分是夫妻之间的暴力,一部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且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肢体暴力,并不包括语言暴力和冷暴力,并且暴力对象主要是身体暴力、精神损害、性暴力,不包括损毁财产。那么怎么样才能构成家庭暴力?如何对家庭暴力进行取证?遭受了家庭暴力之后如何救济?

一、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区分的是一般夫妻纠纷家庭暴力,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大多数的家庭暴力存在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者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家庭暴力大多使用的手段是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一般的夫妻纠纷如果没有是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那么就无法认定为属于家庭暴力,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了“家庭暴力”。

二、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举证比较困难,因为家暴大多发生在私密场所并且大多受害人都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来作出认定,所以即使在被施暴时候无法反抗或者报警,那么在有施暴征兆前或者抵抗不了的施暴后一定要进行报警,并且说明缘由,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因为普通家务事出警但只要报警了就会有报警记录,如确实需要公安介入保护自身那么请将事态严重性告知,在身体遭受伤害后如有必要一定要及时做一个伤情鉴定,为自己后续采取的途径提供证据保障;

三、大方向的救济途径有三种:

(一)、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参与离婚诉讼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作为离婚诉讼原告时应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时如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且作为被告时一审时未提请损害赔偿请求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另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九种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法公益的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在法院确认确属家庭暴力并且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时,受害方可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且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法院就应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劝阻、调解,也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让公安机关介入并且予以制止

当然,以上内容仅是针对大多数受害者,各案情况还需各案分析。

作者:朱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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