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后,出资义务谁来承担?
一、应缴未缴出资情况下,新旧股东谁应该承担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适用的情况包括应缴未缴,已缴后抽逃出资、不实出资、虚假出资等。如果受让股权的股东对此应知或者明知的,受让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股东对此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受让股东不承担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受让人承担了补足出资或者相应赔偿责任的,其有权向原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由此可见,应出未出或者抽逃出资的,资本的补足义务原则上是在原股东。
二、未届出资期情况下,新旧股东谁应该承担出资义务
未出资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认缴出资制下,截止到股权转让时,原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此种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的,出资义务一并转移至受让人,原股东既不需要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也不需要因此向受让人承担责任。即便将来公司发生亏损,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资本的补足义务是在新股东。
三、原股东未缴出资,新股东可以拒绝支付转让款吗
司法实践中,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受让人得知出让人抽逃出资的,是否可以拒付或者少付股权转让款呢?
对于该问题也需要分两种情况解答:
第一种,若因为未到出资期而未出资的,此种情况下,受让人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拒付或者少付转让款。
第二种,若应出资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违规行为存在的。
由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和出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而且股权转让的双方是新旧股东,而履行出资义务的双方是股东和公司之间,主体也不相同。因此即便是此种情况新股东也不能因为原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而拒付转让款,但是其在实际出资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或者直接以公司的名义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