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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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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更新时间:2020-08-11

一、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当然不同意的股东必须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部分股权,这是内部股东对于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转让设置限制。

《公司法》第7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的第71条规定实际上是给了公司自主自治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

二、限制方式

股权转让限制的方式一般有下面几种:

1、人走股留,即公司章程将劳动关系与股东身份进行绑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这实际上属于强制转让股权的一种方式。

2、禁止转让,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股东会一致同意或者董事会批准,如果不能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或者董事会的批准,不得转让股权,这是禁止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3、限制股权转让的价格,即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公司转让股权必须以某个确定的价格转让,不能按照转让时的市场公允价格转让,这是对股权转让价格的限制。

4、限制股权转让的时间,即部分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后一定时间内,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设定一个股权转让的限制期。

三、限制的有效性

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限制都是有效的,有些限制有效,有些限制无效,那么如何判断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呢?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下列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股权转让限制的一些审理思路。

1、支持人走股留的限制方式

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即宋某诉西安市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该案件较为简单,就是大华餐饮章程规定,人走股留,宋某作为公司章程的签字股东,在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退股后,又以该章程规定无效为由主张确认股东资格,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宋某的诉求。

2、支持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

该案件是张某诉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应当优先按照不超过150%的价格由公司回购再分配给公司其他股东,唐某在章程上签字认可,人民法院认为唐某在章程上签字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

3、不支持无条件的变相的禁止转让

山西某公司等诉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是并未规定如果股东不同意如何处理的问题,法院最终否定了这样的规定。

四、律师解读

结合法律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认定确实争议较大,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得出一定的结论性意见。

首先,实质性禁止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无论股东是否签字。

其次,对股权转让施加限制,但是并不足以导致股权转让被禁止的,只要股东是该决定的支持方或者该章程的签字方,那么该限制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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