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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关于过错责任下过失相抵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0-08-08

在交通事故中,两机动车如果一方没有过失,自然不需进行过失相抵,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就是按照当事人各方过错行为对促成事故损害的作用大小进行比较。由于我国认定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规定比较粗疏,一般仅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等,给法院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在具体损害赔偿上只能依靠法官在此基础上的自由裁量,这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日本等国精确到1%的过错比例认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我国交通事故可采用单一主义的计算方法。也就是将双方损害总额,乘以各自的过失比例,计算各自应分担的损害金额,如果一方有超过其应分担的损失额时,超过的部分就是对方应当最后赔偿的金额:

  举例如下:甲车与乙车相撞,甲车的过失比例为60%,乙车的过失比例为40%,甲车损害为10万元,乙车的损害为20万元,则首先㈠ 算甲乙两车的损害总额,为30万元(10万元+20万元);其中甲应分担的损害额为18万元(30万元X60%),乙应分担的损害额为12万元(30万元X40%),故甲应赔偿乙的损害额为8万元(20万一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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