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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解读之赠与委托如何分清
更新时间:2020-08-05

案例:

洪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董事。2011年上旬,洪某某以蓝某某的名字在珍爱网注册账户并借此与陈某某相识。自20123月,洪某某开始以蓝某某的身份,在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的前提下,委托陈某某帮助其办理公司事务,包括为公司大规模购买了两批稀有金属,但该货物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而是在不能送至公司时,分别予以低价转卖了。同年9月,陈某某声称可以在其所在地低价购买一套房屋,并与蓝某某商量好将此作为婚房。洪某某随后通过个人账户向陈某某分两次支付了69万元用于购房,房屋登记在陈某某名下。

2015年,该公司以返还财产纠纷为由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和房款。法定代表人洪某某主张陈某某利用其的信任,恶意侵占公司巨额财产并要求陈某某返还。陈某某则主张,自己与公司及洪某某(后发现洪某某和蓝某某为同一人)无任何关系,自己是以妻子的名义帮助蓝某某打理其公司事务,蓝某某的所有转款均是以其个人名义通过个人账户转账。自己已按照蓝某某的要求将钱款使用完毕,不存在返还。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洪某某和陈某某系夫妻,洪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向陈某某支付的所有钱款属于公司财产。鉴于陈某某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与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经审查证据,汇款单上的附言为支付陈某某代购房屋的尾款,故汇款69万购房应系洪某某履行职务的投资行为,并非对陈某某的赠与行为,陈某某的购房举动亦与委托关系有所关联。遂判令陈某某返还69万元购房款,其他钱款扣除应有损失后也一并返还。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法定代表人洪某某使用公司财产,以赠与为名,行投资之实。69万元原路返回,带走的不仅仅是一个数字,更是对美好生活的所有期待。假设天上真的掉馅饼,也应该瞧瞧馅饼是否有毒。非合法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人,不可信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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