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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绍林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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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更新时间:2012-05-02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1.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除了对比较大(10周岁以上)的孩子的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主要有:(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因为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作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孩子,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帮助带孩子。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健康,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比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要的。(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10周岁的时候更成熟,对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更为有利的一方抚养,算是对孩子的补偿吧。

另:法律规定,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父母抚养,但这也并非绝对。

2.如果双方都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深圳这样的城市,年轻人生存的压力很大,一些夫妻在离婚时,双方都感觉到直接抚养孩子会很麻烦,孩子会成为自己的包袱、累赘、都不愿意抚养子女。双方为此都找出种种理由推卸抚养孩子的责任,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抚养未成年孩子是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孩子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对这种情况,首先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要求抚养孩子;其次是对于不听教育的当事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等费用。另一种法院判法就是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等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后再行判决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明确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得到赔偿的无论是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要求配偶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即一段时间的连续的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此外,有些父母在离婚诉讼期间就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相互推诿,让孩子在离婚诉讼期间的生活没有着落,针对这一现象,可以由法院先行裁定由一方抚养。

3.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属夫妻一方,是考虑离婚时各方面的因素所作出的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面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子女跟随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或者向对方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请求。一般而言,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是有危害孩子的行为等情况出现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变更抚养关系。

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其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的;

(4) 有其他当地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来说,意味着生活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孩子不仅要适应一个新的环境,甚至还要再次经历父母相争的痛苦,当事人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时还是需要慎重考虑。

律师提醒:

离婚对于一个家庭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后果上,同时对人们的情感也是一次考验,长时间的离婚诉讼,不仅当事人自己受到巨大的折磨,对子女造成的创伤更是难以弥补。在我们代理的众多婚姻案件中,我们感到,离婚无论当时带给当事人怎样的痛苦,但最终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忘。可是,孩子却再也难以从父母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父母离婚使他们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而且,这种转变常常具有心灵的杀伤力。当子女得知父母要离婚的消息时,很多都会感到悲伤,甚至自我怀疑,还需要很艰难的一段时间去适应这些生活的巨大转变。很多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出现忧郁、退缩、睡眠品质不良和身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孩子以后对婚姻或两性相处的态度。因此夫妻双方的争议纠纷,我们建议还是应该尽量协商解决,以将对各方的伤害降低到最低。当然,我们也不是提倡将两个感情已经破裂的人困在"围城"里,而是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该冷静思考,避免意气之争,争取双方和平地处理离婚的各项事宜,尤其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双方能够做好协商,并和子女好好的沟通,以尽量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争议焦点有一半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出于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有的是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做出让步。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更多考虑哪一方抚养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当事人一方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要有如法律规定的优先考虑的条件在先,另一方面要在法院审理时,提供相应证据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在能够足以说服法官的同时,要寻求法律的支持。上述优先条件,有些是客观存在的,有些是可以通过努力实现的,如离婚前的一段时间,保证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加强与孩子的互动和沟通,以取得实际抚养事实的主动权,也是法院支持自己主张的强有力的事实。

4.在离婚协议中如何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约定?

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某某抚养,另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若干元到孩子18岁。该约定较为笼统,随着子女的成长,花费项目的增多,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纠纷。我们建议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如下约定:

(1) 婚生孩子某某由甲方直接抚养

(2) 乙方从离婚后的第一个月(具体日期)开始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若干元。每次若干元(比如1000元)以下的医药费由甲方承担,医药费超出1000元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到孩子独立生活止。

(3) 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到孩子大学毕业止。

(4) 乙方有权探视孩子,每周探视一次(周六或周日,上午8点接走到晚上8点送回)。甲方不得妨碍乙方对孩子的探视,但乙方探视孩子不得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

当然,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即使考虑的十分缜密,也难以预见日后所能发生的种种变数,比如物价上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等,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此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子女或是原婚姻关系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

5.一次性要求抚养费是否恰当?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是否可以要求追加?

夫妻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给孩子抚养费,一般到孩子18岁。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有:

(1)一次性支付;(2)定期支付;

司法实践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害怕在好不容易逃脱婚姻的牢笼后,又因给付子女抚养费而遭到另一方的纠缠。也有些当事人认为,双方都离婚了,再也不想与对方有任何联系,或担心离婚后,对方不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等原因。双方离婚时,要求孩子由本方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种请求,除非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不会如此判决。法院主要考虑的理由是:(1)生活中各种各样不确定的因素往往导致子女需要的抚养费数额的变化,原先支付的抚养费不能足够子女的实际需要,加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导致抚养费纠纷的诉讼,增加诉讼成本。(2)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往往是一笔巨大的数额,给付一方基于种种原因答应之后却可能难以支付,处于给付不能的尴尬境地,可能造成对子女的二次伤害;(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受领抚养费,往往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他用,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4)孩子从很小到成人,是近20年的漫漫时光,这期间有可能发生孩子死亡的不幸,如果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了,万一发生孩子死亡的情况,受到抚养费的一方还要退还一部分,容易发生纠纷。

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但这种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孩子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

20.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终止,更不能因父母的分居而解除。如果因感情不和夫妻分居,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夫妻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子女的抚养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本方抚养,请求对方支付离婚前的孩子抚养费的,必须证明双方确实一分居,只能要求分居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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