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
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
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
定看,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车辆所有人负责赔
偿,但挂靠单位应与实际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
说,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或挂
靠单位任何一方进行赔偿,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签订的发生事
故后承担责任的协议对其他人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来
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挂靠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
根据双方的内部协议向实际所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