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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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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0-07-29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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