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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落户”为条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0-07-26

【案情简介】


又到毕业季,最近遇到这么一则咨询:留学生小马正在办理上海落户手续,因需要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协助落户,公司要求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协议》约定,小马要在公司工作3年,如服务期内离职,需赔偿公司3万元违约金。

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以办理“落户”为条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约定服务期的范围及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用人单位才能主张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

显然,公司以为小马办理落户手续作为约定服务期的事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定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日后公司若以小马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主张违约金,也是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的。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下约定的违约金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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