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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更新时间:2020-07-23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是目前规范民间借贷利率的重要依据,该规定为民间借贷划出了两线三区,所谓两线即年化利率24%和36%,所谓三区是指年化利率24%以下(含)、24%以上不到36%、36%以上,针对两线三区采取不能司法政策。


对于当事人约定年化利率24%以下(含)的,法律给予强制保护。


对于当事人约定年化利率24%以上不到36%的,如果借款人已经给付的,不能请求法院判令出借人返还。对于借款人未给付的,出借人也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给付 。


对于当事人约定年化利率36%以上的约定无效,即便是已经自愿给付的,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而返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应当调整。


最高法院对于社会上反映的民间借贷保护利率过高问题,一直在抓紧研究,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出台多个司法文件,强调从严把握利率。


在当前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范“套路贷”等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最高法院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司法解释制定计划,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已经纳入计划,修订成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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