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法庭上\\\"肩并肩“的对头
卢义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法庭上"肩并肩"的对头


刑事案件庭审中,从旁听席上看,公诉人坐在法庭的左侧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律师在对面右侧。如果有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或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则一般坐在公诉人的外侧。这样看起来,公诉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职责都是在追究犯罪和共同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应是同一立场、相互支持配合的,但在实践中却往往不是这样。客观地讲,没有硝烟的法庭上,只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才会更尽心地维护委托人的私人权益,当然这也是律师自身职责特点所决定的。举个我代理被害人方的例子:


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钱某于06年在工厂打工时与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钱妻发现后于06年9月与钱协议离婚,后经人介绍嫁给韩某,钱却无端怨恨韩某产生杀韩之念,精心制造了可以分解结合的匕首加钢杆,数次到韩处寻韩未果。06年11月中旬,钱又携带两把匕首前往韩某住处欲杀韩,之前将杀念告知其弟,并写好绝命书,其弟报警请公安机关协助拦阻。公安在途中将钱截获,搜出匕首,后以杀人未遂被取保候审。后齐夫亦与齐离婚,钱与齐遂同居。同居一段时间后,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中断恋爱关系,齐为躲避钱纠缠、恐吓多次更换其单位及住处,钱又产生强烈的怨恨报复心理,于07年某日下午寻找到齐后,在大街上连捅其30余 *** 致齐当场死亡,并当场打电话叫齐家人收尸和向警方报警。


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市电视台曾采访过被告人,被告人嚣张的神态给市民留下很深的印象。出于对公诉机关的信任和司法程序的不了解,被害人方本无意聘请律师,但看到起诉书后大吃一惊:起诉书将第一起钱欲杀韩的事实指控为杀人预备,第二起指控钱杀人动机为被害人"破坏其家庭并偷了被告人的钱",案发时则因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行凶。该起诉书显然与事实不符,被害人方虽然法律知识欠缺,但对起诉书的基本内容和其重要性还是有最起码的认识,为了保护己方权益和死者尊严,在离开庭不到一周时聘请了我。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赶到当地阅卷,令我意外的是如此重大的一起杀人案,整本卷宗材料还不到一百页。通过细致的庭前阅卷,基本上熟悉了案情始末,并也对法庭的态势有了一个初步的估计。


旁听人员很多,好象还有一些学生。庭审的态势和预料的基本一致。被告人也避重就轻,含糊其辞,对以往供述大多予以否认,将道德责任全推到被害人身上,并且强调事发时只想教训教训她,并无致其死地的意图。但毕竟谎言掩盖不了事实,凭着对卷宗材料的熟悉掌握和数百起刑案庭审的历练,在法庭调查中,我虽"孤军作战",但发问时步步紧逼,环环相扣,有时声东击西,造成被告人庭审供述前后矛盾,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审判员逐渐也随着我的思路和问题进一步发问,整个庭审中对面的辩护人明显表情唏嘘。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根据法庭调查的已查明事实和卷宗材料,我照例脱稿辩论,对公诉人和被告人扔出了重磅炸弹:


一、起诉书内容不完整、表述不客观、定性不准确。二、被告人行为"四个特别"。主观意图特别险恶:本性恶劣、杀人成性、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几分钟连捅30余 *** , *** *** 要害,致人死地意图非常明显、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群众反响特别强烈:当地群众联名上述有几百人。


起诉书内容不完整:对于双方的交往过程和矛盾产生原因没有详细阐述,内容明显欠缺。对双方如何加深交往、各自离婚的原因过程、矛盾激化的原因等这些确定被告人杀人动机背景的重要事实,侦查机关未做深入调查,对于具有如此重大影响的命案,是无意的工作疏忽吗? 表述不客观:既然侦查机关未对双方交往过程、真实矛盾进行调查,为何起诉书还表述为"被告人因为怨恨被害人破坏其家庭并偷其钱财"?仅凭被告人个人供述,就将其杀人动机部分合理化,弱化其主观恶性,如此表述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 定性不准确:第一起犯罪应属典型的"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仅"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本案被告人经多次找寻,最终写下了绝命书,向其弟交代了后世,坐车直奔目标住处,其主观意图明确、唯一,毫无疑问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被公安机关中途截获显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被告人未曾预料的因素,该行为是典型的刑法32条的"犯罪未遂"。 另,自首应由"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要件构成,被告人的庭审表现,显然不符"如实供述",不能构成自首。"四个特别"讲完后,庭下响起了掌声,很快被法警制止。公诉人显然有些意外,后简单做了些辩解。


过了很长时间,法庭又开了一次庭,法庭调查了一些被告人曾纠缠、恐吓、侮辱被害人的证据,最终对我的辩护观点大部分采信,认定第一起为"犯罪未遂",被告人杀人意图明显,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最终判处其死刑,而非死缓。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被害人不是作为公诉机关的附庸存在,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简单说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而不是像有的国家那样是证人。在实践中,被害人不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往往会落入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司法现状的"陷阱"。当然刑事辩护律师更多时候是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与公诉人是天然的"对头",双方是面对面的交锋。但这种虽然"肩并肩"但仍是"对头"的情形还是少些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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