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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宁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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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仍可以离婚 私自赠送财产无效
更新时间:2006-04-06

怀孕后仍可以离婚 私自赠送财产无效

李女士因为感情等方面的原因与结婚才三年的叶先生正在闹别扭,叶先生曾多次扬言要与李女士离婚。但李女士现在已经怀孕了数月,所以叶先生告诉李女士法院会以李女士怀孕为理由不受理其离婚诉讼,并确定要到两年后再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信以为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但之后李女士发现叶先生有偷偷转移属于双方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把存款转到叶先生的父母账户上、把邮票等数万元收藏品“送”给叶先生的朋友等等。李女士认为所转移的财产属于双方婚内的共同财产,叶先生不能私自转移,但叶先生认为自己作为财产的所有人有权利把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李女士认为这是叶先生为了使将来双方离婚的过程中,使自己少分得一些财产才进行的行为。现在李女士很困惑也很无奈:离婚又不能离婚,可又要眼睁睁看叶先生把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不断地转移。所以李女士请求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希望可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提供如下法律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此限制。所以李女士现在虽然有了身孕,但法院会以李女士怀孕为理由不受理其离婚诉讼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是李女士自己提出离婚诉讼或者男方提出而法院认为确实有受理必要的,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而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合法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叶先生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过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一些存款转到他的父母账户上、把邮票等数万元收藏品“送”给叶先生的朋友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如果该存款或收藏品属于叶先生个人财产的及叶先生的父母、朋友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除外),李女士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在法院确认为无效后,取得财产的人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对方存在过错并造成李女士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李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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