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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律师一次这样的不当宣传就是涉嫌犯罪了?
更新时间:2020-07-14

近日一则律师抖音宣传视频刷屏朋友圈,从其内容来看违反律师行为规范是很明显的,善意的说这可能是一次年轻律师业务不精引发的的宣传事故,因其可能引发社会对律师群体的负面评价而遭到同行批评也可以理解,但有同行将批评提高涉嫌犯罪的高度,则只能说是爱护年轻人的敲警钟,不能当真。

1、传授犯罪方法罪。把视频中指导受害人如何指控(虽然有不当的问题)加害者的行为定性为传授犯罪方法显然是对这一刑法罪名的扩大解释,是脱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随意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显然,刑法针对传授犯罪方法罪采取的是简明罪状的形式,这时刑法已经推定普通的人都能理解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就如杀人罪一样,推定大家都明白“杀人”是什么意思,不需要特别的描述。在本案中,相信以通常人的理解,大家都不会将“如何指控暴力群殴自己的加害人的方法”视为传授犯罪方法,当然也就谈不上触犯此罪名,而且受害人即便按此方法随意指控一群殴打自己的违法人员中的一个,也不可能构成犯罪,比较接近的伪证罪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可能构成

2、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里,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构成共同犯罪。但看本案,假如真有一个暴力受害人以该律师‘指导“的不当方法指控暴力加害人,则翻遍刑法条文,真的不知道该受害人会涉嫌哪一个罪名,如果刑法对此暴力受害人没有相应条款可以加罪,当然更不会存在所谓的共同犯罪,涉事律师也就不可能构成教唆性质的共犯。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说这名律师可能犯此大名鼎鼎的“刑法306条“,那更是无稽之谈,从罪名可以看出,这是特殊犯罪主体,而涉事律师不会仅仅分享了法律观点就成了具体案件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律师随便发布一个宣传视频就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那律师真的睡着都要笑醒了,搞快去找看了自己普法宣传资料的客户收代理费吧。

不过,虽然指责这名律师涉嫌犯罪有点过了,但若以此理念和作风执业,引致行业处罚甚至当事人的投诉追责是早晚的事。想当年在重庆面对只有控告刑讯逼供才能保命的龚刚模,大律师李庄明知有法定不受监听监视的会见权,也只敢眨眨眼睛希望客户能明白,现在的年轻人真大胆,公开教导潜在的客户如何腹黑了。

2020年7月13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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