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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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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亮点
更新时间:2020-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精选了2个亮点简单介绍。

一、保证方式的改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担保法》第十九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推定进行了改变,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担保法》第十九条,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更为合理,因为连带保证对保证人的要求对一般保证更严格。

两种保证方式区别有三点:

1、担保责任承担顺序不同。连带保证,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则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免责条款不同。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责。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完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扩大为“债务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事由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例如:甲拖欠乙债务500万元到期未还,甲为了逃避债权,甲向丙以高出市场价格2倍的高价购买房屋一套,乙可否行使撤销权?

1、按照合同法规定,甲如果串通丙转移财产,这是无效的法律行为。甲和丙没有串通,交易超过了市场价格的30%,但是只有丙知情的情况下,乙才可以申请撤销,在实践中需要债权人举证丙是否知情,增加了撤销权行使的难度。

2、按照民法典规定,甲和丙的交易价格超过市场价格一倍,债务的相对人丙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情形的,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根据诚信原则丙对甲行为的性质应当能预测到或者有预测到的可能,所以在实务中相应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事由判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57xx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XX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据此可知,撤销事由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金X向王XX借款xx元,逾期未能归还,2015年4月10日,张金X与张XX签订离婚协议书,将案涉房产约定归张XX所有。2016年5月23日张金X与张XX复婚。综合以上事实,虽然王XX于2017年10月19日已经知道张金X与张 XX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的行为,但不能由此判断王XX已知道张金X与张XX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的实现。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王XX于2019年4月22日提起本案之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本案中,经王XX申请强制执行,张金X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张金X在明知自己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离婚、复婚的方式将案涉房产约定归张XX所有的行为,导致了其可供执行财产的减少,损害了王XX的债权。综上,王XX请求撤销张金X与张XX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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