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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馥兵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9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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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0-07-14

从民政部统计数据看,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上涨,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越来越重要,这不但涉及到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也涉及婚姻中的风险。2018118日最高院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致癌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文四条,这里列举三条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条设立了夫妻共债共签制度,夫妻达成合意进行举债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确定了没有共签的情况下要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才是共同债务;那么超出这一标准,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远比法条列举的情况复杂,而且实践中不是简单的照搬法条,还是请法律思维比较严密的专业人员来帮您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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