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被上诉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23日收到),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礼县民法院作出的(X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错误,明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2019年5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甘公警令发(2019)45号文件第四条,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该办法附件2明确了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上诉人实际住院78天,因此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800元(100元/天×78天=7800元),一审法院按照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明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一审时被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此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甘肃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根据2019年5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甘公警令发(2019)45号文件,附件《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第一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957元/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应当为119828元(29957元/年×20年×20%=119828元),一审法院只因上诉人的户籍属于农村,就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判决双方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方式一栏写着被上诉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是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于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并没有进行鉴定,而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划分事故责任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却是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又根据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事故车辆照片,该照片显示,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与一般四轮机动车的大小无异,由此让上诉人确信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因此上诉人认为,虽然被上诉人驾驶的涉案车辆并未购买交强险,但是被上诉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部分,才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判决双方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