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朋友有一件非常苦恼的事情向我进行了咨询,我一听,这个问题还真比较有趣,因为一方面涉及了一个冷知识,一方面涉及了新知识,不过这个新知识就厉害了,因为很有可能成为转败为胜的法宝!
案情很简单,夫妻两人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了,离婚的时候涉及一笔款项,是男方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18条这笔款项应当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女方将赔偿款及所有的赔偿凭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应的医疗单子等等都据为己有,男方当庭要求出示,女方拒不提供,导致最终男方没有拿到自己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赔偿款。男方称当时双方因为此笔款项争吵时,女方故意撕毁并有自己15岁的儿子作证。
那么根据《民诉解释》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解释》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的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敲黑板!
关键点来了,也就是说书证在对方手里拒不提供,可以推定书证内容为真,但是如果为了防止对方使用,直接进行损毁,那么就不是推定书证内容为真了,而是不管这份书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直接推定这个书证的事实为真!而且还要接受罚款甚至拘留。
所以,女方还是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承担最终的代价。
如果你不懂法,那么你一定会因为证据在对方手里苦恼万分,最终败在证据的缺失上。
如果你懂法,这一仗,你一定会赢得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