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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更新时间:2020-07-01

新旧对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2021.1.1正式施行)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条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变化解读

随着社会进步和医疗手段的发展,很多重大疾病已经逐渐可以治愈,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一刀切地对待重大疾病患者,应当尊重人们相爱的权利和婚姻的自由

从隐私角度出发,病患有隐私权,但配偶也有知情权,行使隐私权的时候,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侵犯了配偶的健康权、生育权,配偶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这就是说如果患有疾病的一方在结婚之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了病情,而对方认为可以接纳,依然愿意和患病的这一方结婚,那么法律上是允许结婚的。如果隐瞒了病情,那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配偶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条规定的变动,既尊重了病患的婚姻自由,也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权。

理解适用

1.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仅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申请撤销婚姻,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其他机构、或者自行撤销婚姻。

2.重大疾病的范围。

目前《婚姻法》对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均未明确规定其范围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目前对重大疾病范围的界定,可以参考婚前检查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同时还需考虑该疾病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对子女有无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治愈等情形。具体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来界定重大疾病范围(见下方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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