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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0-06-20

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过程及对合同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者影响较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3)因疫情影响或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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