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①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②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
③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