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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玉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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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须符合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20-06-10

(一)基本案情

1.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妻子赵某2004年登记结婚,被告无工作,原告是维修工,本是幸福三口之家,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张某突感身体不适昏迷至今住进医院ICU,但被告在得知原告需要花费大量医药费用后便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母亲和姐姐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原告的抢救费。

2.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母亲以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原告张某提起的诉讼。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张某的监护人问题;2.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现分别评析如下:

1.、原告的监护人问题。原告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被告与原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是原告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原告的一切民事活动包括提起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代为行使。

原告的母亲张秀芹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的情况下,就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虽然本案是原告本人患重大疾病,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情形,但“举轻以明重”,在发生被告拒绝为原告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患有重大疾病的近亲属支付医疗费时,原告尚且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被告拒绝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时,原告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更属当然。

但是,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原告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具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行为并能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原告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包括诉讼活动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原告的母亲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的情况下,就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因此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本案败诉的原因在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关于在妻子不给丈夫救命钱的情况下,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法院是明确支持的,甚至在判决书中清楚告知了原告母亲如何运用法律程序先行变更监护人再行起诉的程序。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总结出以下两点:

1.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事由是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重大事由仅限定为: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判断是否属于这种情形,应区别当事人的不同主观意图,从主观上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才适用,因过失行为导致共同财产损毁,不适用该条规定。

2)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本案中,运用当然解释,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可要求分割,更不谈是自己生了重大疾病了。

2.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规定,对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权利有着重大意义,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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