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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铖珍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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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间借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0-06-09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代理本案后,我们查看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参见了本案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20199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处借款三万元,约定在2019925日归还,月息贰分。现被告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利息也没有支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拖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转账记录。原、被告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三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转账记录为证,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从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请审判长、审判员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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