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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实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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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限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一)
更新时间:2012-04-20

法律:有限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一)

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规定限制股权转让?该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时效力如何?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同时也是公司的管理者,股东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他们希望公司内部的合作关系不被破坏,在公司的投资比例不被稀释,在公司所享有的控制能力不被削弱。即比例利益和控制利益得到保证。因此,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常常进行限制。

有限公司股东为了保证比例利益和控制利益不被稀释或削弱,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订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当该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时效力如何,这涉及《公司法》的法律条款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回答这个问题,要先了解公司的性质。

法律界提出用"合同联结理论"解释公司的性质。合同联结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公司管理者、劳动力、服务、原材料和资本等要素以及他们的提供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的载体,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可用《合同法》的理论解释。可以把《公司法》理解为"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是调整股东、公司管理者、劳动力、服务、原材料、资本等各种要素及其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对一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根据《公司法》这个"格式合同"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章程视为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股东之间的契约。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应当允许章程对交易条件作出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在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效。《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了限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转让股权的条件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公司,或者股权转让后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应当无条件同意,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股权"等。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该转让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对此,《公司法》规定不明确,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具有强制法的特征,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无效,仅仅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因为,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各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只在少数情况下对股权转让规定了一些条件。因此,有关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关系到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实现,属于当事人不得变更的强制性规范。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具有任意法的特征,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予以特别限制的,股东转让股权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规定特定条件,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公司章程虽然不能作出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特定条件的,股东应当遵守该章程。违反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章程虽然不能作出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但是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特定条件的,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原则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制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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