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人民法院移送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告以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由,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管辖异议申请成立,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审理。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形下,遇到纠纷可以至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起诉。但也要注意,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