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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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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0-06-03

1、夫妻间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送你了房子,一定要去办过户手续,不要傻傻的以为对方将钥匙交给你了房子就是你的。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子是不属于你的。


2、采用所谓的“假离婚”方式


对于房产归属,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通常会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作出安排。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共同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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